集美区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12 16:14 阅读人数:

  为使我区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工作既严格规范又方便群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集府办﹝2014﹞71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集府办﹝2017﹞2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从公共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二条 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坚持及时救助原则,救助人员为我区户籍人员,以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工作为载体,把宣传倡导和扶贫帮困相结合,引导全社会关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促进社会和谐,营造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三条 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为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或农村二女户家庭。

  (二)本区户籍,是指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户籍在本区。对父母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区,只有子女是本区户籍的不属于我区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对象。

  (三)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各种意外事故,造成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或者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中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处于治疗期间的家庭。

  对上述重大疾病的确认以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文件确认为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有变更,及时调整更新,目前具体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第四条 救助确认程序。

  (一)救助对象自主提出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集美区部分计生家庭一次性紧急救助申报表》。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申请对象的具体情况对照确认条件进行审议讨论,按《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美区村(居)人口计生民主听证制度>的通知》(集计生领〔2015〕13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民主听证会研究讨论,听取各方意见。民主听证会应邀请镇(街)包片领导、包片组长、包村(居)工作人员列席参加。讨论通过后,将救助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集美区部分计生家庭一次性紧急救助申报表》上签注同意上报的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报资料在入户核实后,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救助对象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12345,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异议的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四)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

  区卫生健康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对无异议的名单由镇(街)发至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汇总最终确认的救助对象名册建立档案,将核定后的救助款项直接支付到受救助人员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五条 申请对象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 《集美区部分计生家庭一次性紧急救助申报表》;

  (二) 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及子女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三) 计生家庭类型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如果是农村二女家庭的要附家长人口身份确认表,独生子女家庭要附独生子女证或独子证明);

  (四) 子女死亡的要有死亡证明,子女残疾的要有残疾证;

  (五)救助对象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六条 由区卫生健康局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对确认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救助:

  (一)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各种意外事故,造成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2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二)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中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处于治疗期间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2万元。

  上述救助以家庭户为单位,父母一方户籍在本区的救助金发一半,另一半到另一方的户籍地申报;另一方死亡的,由本区一方全额发放。父母离婚的对象,一方符合救助条件,另一方不符合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救助金全额发放。本救助为一次性发放,上述各个救助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条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基层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推荐和上报最需要救助、群众最认可的对象,将救助条件、对象、资金等具体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为体现对计生家庭关怀,当年救助不影响接受社会其他组织及个人资助。

  第八条  统筹安排,做好经费的管理使用及后续监管,落实对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对象走访核实和审核把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将对每位救助对象的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救助对象符合规定要求、民意普遍认可。

  第九条 加强对救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镇(街)、村(居)应负责追回已领取的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上缴财政金库,同时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条 做好档案资料保管,做到申报表、花名册、银行支付凭证一致,申报材料整理好归档。

  第十一条 强化救助资金审计和使用绩效评估意识。区卫生健康局将结合年终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及不定期组织抽查等措施,加强对救助实施评估及监督指导,并加强对救助申报流程的规范和管理,及时跟踪和纠偏。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集美区部分计生家庭一次性紧急救助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