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坚持重点帮扶原则,帮扶人员为我区户籍人员,以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为载体,把宣传倡导和扶贫帮困相结合,引导全社会关注女孩生存环境,促进女孩成长成才,营造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申请条件
(一)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孩家庭,具体指独生女孩家庭或农村二女家庭,女孩年龄小于或等于18周岁(在校大学生年龄放宽至22周岁及以下)。
(二)本区户籍。对因接受高等教育落户到外地的女孩,其父母户籍及本人原学籍均在本区的,视同本区户籍人员。对因国家安置政策父母户籍迁入本区,但女孩因上学需要在厦门市内其他区的,视同本区户籍人员。对父母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区,只有女孩是本区户籍的不属于我区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对象。
(三)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参照《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190 号)《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厦府办﹝2016﹞227 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2017﹞171 号)及《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厦府办﹝2017﹞198 号)等文件执行。
在保证上述对象帮扶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剩余的,对“因重大疾病和遭遇意外伤害致贫困的女孩家庭”的认定,可延伸至村居和镇街共同出具困难证明的对象。
二、帮扶标准
(一)孤儿助学帮扶。对孤儿在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年予以补助3000 元;在普通高中和大学学习期间,每人每年予以补助5000 元。
(二)普通助学帮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女孩在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年予以补助2000 元;在普通高中和大学学习期间,每人每年予以补助4000 元。
(三)走访慰问。对因重大疾病和遭遇意外伤害的困难女孩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5000 元。其中,累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2 万元以下,给予补助2000 元;累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2-3 万元,给予补助3000 元;累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3-4 万元,给予补助4000 元;累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4 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0 元;没有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执行,上述累计费用是上年度的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30日之间发生的费用。
上述帮扶以家庭户为单位,一个年度帮扶一次,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集美区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申报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家户口本复印件;
(三) 计生家庭类型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如果是农村二女家庭的还要附家长人口身份确认表),具体指独生女家庭及农村二女家庭,女孩年龄小于或等于18 周岁(在校大学生年龄放宽至22 周岁及以下);
(四) 学生证、录取通知书或学校证明等在校生的证明;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低保证明、申报年度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者家庭突遭意外事故或主要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等医院出具的治疗病例或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
(六)孤儿情况证明;
(七)帮扶对象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四、具体咨询对象
各镇社会事务办、各街道社区建设办计生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