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由镇街自行填写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的事项编码、适用范围、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的办理。办理对象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设立依据
1.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一、明确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2.《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一、保障对象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在以上情形中,对急需保障,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请人或受委托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事后补充相关材料。
3.《厦门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厦民〔2019〕163号):一、明确保障对象。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五)其他由区民政局牵头评估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患者住院或长期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支付的金额,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尚未痊愈仍需进行治疗;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下同),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申请前十二个月正式医疗发票, 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填写救助情况并诚信承诺。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核查的部门信息,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申请人应当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在以上情形中,对急需保障,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请人或受委托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事后补充相关材料。(二)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相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无法进行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会协助提供证实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区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民政局书面说明理由。(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要加强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社会公平可及,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困境儿童有关政策进行分类施保。
五、受理机构
由镇街自行填写
六、决定机构
集美区民政局
七、办理条件
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八、补贴标准
2125元/人·月
九、申请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性质认定材料;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注:复印件统一由窗口人员负责复印,群众无须提供。
十、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直接到XX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报: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预申报,到集美区XX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X号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十一、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十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备注:不含特殊环节,邻里核查2天,村居核查评议2天,镇(街)查验2天,民政部门确认2天,需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多部门联合核对,平台信息反馈时间不可控))
(三)承诺时限说明:无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无
(二)收费标准
无
(三)收费方式
无
十四、结果送达
1.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可选择下列之一的审批结果送达方式,一是xx村居代办点(xx镇街便民服务中心);二是通过邮政速递送达,邮费自理;
2.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材料,需到xx村居代办点(xx镇街便民服务中心)领取结果,并携带申报纸质材料(含复印件、原件)到窗口核验办结。
十五、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无
十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1、集美区XX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X号窗口
2、集美区XX便民服务中心/XX村居代办点大厅一体机
(二)电话咨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三)网上咨询
集美区政府网公众参与:http://www.jimei.gov.cn/hdzx/
十七、监督投诉电话
(一)现场监督投诉
xx村居代办点(xx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由镇街自行填写
(三)网上监督投诉
集美区政府网公众参与:http://www.jimei.gov.cn/hdzx/
十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xx村居代办点(xx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时间:由镇街自行填写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2、电话查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3、网上查询
集美区政府网办事服务(审批公示)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2、电话查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3、网上查询
集美区政府网办事服务
附录
集美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近期 一寸 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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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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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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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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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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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父母情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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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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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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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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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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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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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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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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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
起领年月 |
保障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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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 |
领取人 |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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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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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情况 |
声明及授权 |
本人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政府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省、市、区民政部门。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本授权书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享受以上申请的社会救助之日止。 声明及授权人(家庭成员,含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签字、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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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居)查验意见 |
经查验,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条件第( )条,建议予以申请。 经办人: 查验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
经查验,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条件第( )条,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 年 月 日 |
区级民政部门确认意见 |
经复核,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 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确认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条件:(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
(四)父母一方失联、失踪的,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
(五)其他由民政局牵头评估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社区、街镇人民政府、区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