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由镇街自行填写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孤儿对象认定的事项编码、适用范围、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孤儿对象认定的办理。办理对象为社会散养孤儿。
三、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二)《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三)《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民福〔2011〕258号):"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如有疑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做出批准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
五、受理机构
由镇街自行填写
六、决定机构
集美区民政局
七、办理条件
辖区内孤儿
八、补贴标准
2125元/人·月
九、申请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注:复印件统一由窗口人员负责复印,群众无须提供。
十、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直接到XX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报: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预申报,到集美区XX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X号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十一、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十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备注:不含特殊环节,邻里核查2天,村居核查评议2天,镇(街)查验2天,民政部门确认2天,需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多部门联合核对,平台信息反馈时间不可控))
(三)承诺时限说明:无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无
(二)收费标准
无
(三)收费方式
无
十四、结果送达
1.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可选择下列之一的审批结果送达方式,一是xx村居代办点(xx镇街便民服务中心);二是通过邮政速递送达,邮费自理;
2.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材料,需到xx村居代办点(xx镇街便民服务中心)领取结果,并携带申报纸质材料(含复印件、原件)到窗口核验办结。
十五、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无
十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1、集美区XX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X号窗口
2、集美区XX便民服务中心/XX村居代办点大厅一体机
(二)电话咨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三)网上咨询
集美区政府网公众参与:http://www.jimei.gov.cn/hdzx/
十七、监督投诉电话
(一)现场监督投诉
xx村居代办点(xx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由镇街自行填写
(三)网上监督投诉
集美区政府网公众参与:http://www.jimei.gov.cn/hdzx/
十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xx村居代办点(xx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时间:由镇街自行填写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2、电话查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3、网上查询
集美区政府网办事服务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2、电话查询
由镇街自行填写
3、网上查询
集美区政府网办事服务
附录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孤儿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
籍贯 |
(此处粘贴孤儿 本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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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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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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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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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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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农业( )非农业( )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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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学龄前( )在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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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健康( ) 患病( ) 患病类型 残疾( )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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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方式 |
社会散居( ) 机构养育( )具体是院内养育( ) 家庭寄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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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情况 |
姓名 死亡( )失踪(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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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情况 |
姓名 死亡( )失踪(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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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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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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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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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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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孤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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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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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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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孤儿或其监护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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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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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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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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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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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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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委员会审查意见 |
村(社区)委员会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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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街道)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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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民政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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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集美区孤儿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籍贯 |
集中或寄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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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月供养标准 |
监护人姓名 |
父母姓名或死亡或失踪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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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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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
核实人签名: 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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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
审核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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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批 |
复核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局)、镇政府(街道办)和区民政局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