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集美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2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5
3.预警和预防机制…………………………………………11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分类………………………13
5.应急响应和处置…………………………………………16
6.后期处置…………………………………………………27
7.应急保障…………………………………………………28
8.奖励与问责………………………………………………30
9.附件………………………………………………………31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厦门市集美区水域海上搜救应急机制,积极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 救助遇险人员, 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
近快速,科学施救。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 1983年第4号主席令,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6)《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9年印发)
(7)《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9﹞ 54号)
(8)《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实施)
(10)《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6年印发)
(11)《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印发)
(12)《关于加强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的工作方案》(闽海事〔2021〕26号)
(1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
(15)《集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府〔2023〕169号)
1.3.2 国际公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4)《国际民航公约》等
1.4 适用范围
1.4.1 厦门市集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以下简称区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区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为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指定的沿海海域。具体为下列界线之间的沿海海域:
1.4.1.1西南界线:自马銮湾西侧起,由以下六点经纬度:(1)24°33' 03.26"N 117°59' 18.11"E; (2)24°32' 40.54"N 118°01' 39.44"E; (3)24°32' 33.66"N 118°03' 00.17"E(宝珠屿南侧802号灯浮附近);(4)24°32' 13.80"N 118°03' 46.18"E; (5)24°31' 37.50"N 118°04' 19.70"E;(6)24°30' 50.80"N 118°04' 28.00"E(46号灯浮东北东渡航道内)连线组成。
1.4.1.2东南界线:自46号灯浮东北起,由以下六点经纬度:(1)24°30' 50.80"N 118°04' 28.00"E(46号灯浮东北东渡航道内);(2)24°32' 51.70"N 118°05' 22.78"E(高崎避风坞外62灯浮附近);(3)24°33' 45.57"N 118°06' 36.59"E;(4)24°33' 54.12"N 118°07' 07.89"E;(5)24°33' 52.35"N 118°07' 49.49"E;(6)24°33' 56.83"N 118°08' 26.60"E(青兰礁灯桩附近)连线组成。
1.4.1.3东北界线:自青兰礁灯桩附近起,大离浦屿至青兰礁灯桩连线延长至集美区(天马路口)的连线,由以下五点经纬度:(1)24°33' 56.83"N 118°08' 26.60"E(青兰礁灯桩附近);(2)24°35' 16.25"N 118°07' 30.88"E;(3)24°35' 26.03"N 118°07' 32.94"E;(4)24°35' 37.17"N 118°07' 42.64"E;(5)24°35' 53.97"N 118°07' 27.54"E连线组成。
1.4.1.4 辖区范围示意图见附图1:《集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1.4.2 参与区搜救分中心组织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3 上级搜救机构指定的、由区搜救分中心负责或配合的应急反应行动。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领导机构
集美区政府设立区搜救分中心,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搜救分中心主任由集美区分管副区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东渡海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分中心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2.2应急指挥机构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工作的组织开展接受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研究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等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区搜救分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水上搜救联席会议。
(2)负责区搜救分中心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修订和管理;
(3)编制区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预算;
(4)启动本预案后按应急程序统一指挥、协调应急行动,指定辖区内海上救援力量;
(5)与相邻区域的有关机构签订地区间海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协作机制。
(6)组织本区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搜救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工作;
(7)组织召开成员单位搜救工作会议和搜救联络员会议;
(8)完成区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厦门东渡海事处、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台港澳办、集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集美生态环境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集美区气象局、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集美交警大队、集美海防大队、厦门海警局集美工作站、集同海关、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灌口镇、杏林街道、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滨街道。
区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工作实际,建立应急响应制度。承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搜救和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参加搜救分中心组织的联合演练、演习、培训,为担负应急行动的船舶配备所需的资料、设施设备;各成员单位需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并负责成员单位搜救职责联络。遇有海上搜救任务时,服从搜救分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1.厦门东渡海事处:承担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急资源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助区搜救分中心指导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必要时组织海上交通管制。
2.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协调港口码头、设施、资源的调用,协调拖轮参与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搜救需要,及时协调调整港口生产计划;为搜救工作有序开展及其他船舶的安全提供相关保障;邮轮及客船应急时,负责陆地上人员接收和转移工作。
3.厦门海警局集美工作站:负责组织力量和相关舰船、设施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维护海上救助现场治安秩序管理和警戒等任务;负责对管辖海域内涉及劫持船舶、人员等暴力事件及搜救中的治安事件的处置;负责对海上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对发现的死者是否涉及刑事进行排查;协助有关部门对海上重要漂浮物做好打捞和善后处置。
4.厦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调组织事发水域及附近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5.集同海关: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境海上应急设备以及涉及的船员、旅客和获救人员行李物品进出境提供便利;对海上救助过程中获救的跨国境财物处置提供便利;对出入境的船舶、船员、旅客优先受理申报、优先进行卫生检疫。
6.集美区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本区气象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提供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响应的气象技术支持。
7.区委台港澳办:负责涉台港澳政策把关,以及与台港澳有关方面的联系、接待事宜,指导和协调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返程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
8.集美公安分局(集美交警大队、集美海防大队):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组织对通往事发海域道路进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对涉事海域周边实施交通管制;维护岸线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为跨地区海上搜救行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和为死亡人员出具死亡鉴定书提供便利;负责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公安海防管理的相关事宜。
9.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死亡及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必要的海上搜救资金,保障搜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11.区文旅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及附近由旅行社组织的受影响旅游人员安置与疏散工作。
12.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指派医疗专家提供海上医疗指导,协助做好海上伤病员的医疗救助、陆上转运及收治工作。
13.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调用和协调相关应急救援资源和队伍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协调因自然灾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14.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辖区海上渔业船舶管理及突发险情情况,收到海上遇险信息及时报告区搜救分中心值班室,并提供与渔业船舶有关的海上搜救通信。根据需要协调事发水域及附近的渔业船舶前往搜救,对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协助区搜救分中心组织现场指挥工作。
15.区人武部:视搜救工作规模和紧急情况需求,负责协调和指挥辖区驻军、民兵和预备役等搜救力量参与搜救应急行动。
16.集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船舶火灾消防的技术指导,指派力量参加救助,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17.集美生态环境局:负责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核实污染清除与损害情况;协调沿岸污染清除工作。
18.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本区海上搜救行动中涉及交通和口岸部门之间的协调;负责协调本区交通系统各单位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19.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搜救工作需要,协调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力量参与搜救行动,并负责清理妨碍救援行动的岸上障碍物。
20.灌口镇、杏林街道办、集美街道办、侨英街道办、杏滨街道办:以镇街、居民社区为单位,积极组建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平时应加强航行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宣传培训,定期开展以海上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协助、配合区搜救分中心完成海上搜救任务。
2.4运行管理机构
区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业搜救协调员,承担区搜救分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挂靠厦门东渡海事处,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东渡海事处分管处领导兼任。
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搜救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值班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3)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险情,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对策;
(4)在权限范围内负责险情事故和搜救情况的上报和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搜救行动的总结评估;
(5)完成区搜救分中心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海上搜救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海上应急救援小组根据搜救责任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
搜救分中心工作人员、相关成员单位和现场附近船舶组成。在分
中心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下,负责海上交通应急事件的
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工作。根据不同的职能可分
为以下三个部分:
2.5.1 沿海驻军、街道、海事、海警、消防、交通、海洋与
渔业等国家公务部门及所属或管辖船舶或应急设施、人员是海上
应急反应不可缺少的主要力量,民间志愿者团体力量是很好的补充力量。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按照应急反应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2.5.2 区财政、民政、卫健、区台港澳办、各沿海街道等是
海上搜救的支持保障力量。在海上搜救工作中,为海上搜救行动
提供技术、后勤支持保障。
2.5.3 在辖区内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包括渔船)、设施
是海上应急反应的依靠力量。海上船舶遇有或收到船舶、航空器
或人员求救时,应迅速采取应急行动,并立即向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接受统一指挥,参加应急行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与监测
3.1.1 气象部门对可能影响海上作业安全的天气形势(如雾、暴雨、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并作出预警。
3.1.2 海洋环境预报机构对可能影响海上作业安全的海洋气象(风暴潮、波浪、海啸)进行监测分析,并作出预警。
3.1.3 相关部门、机构通报的其他海上灾害、灾难信息。
3.2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2.1 区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收集到的预警信息或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区搜救分中心值班室。
3.2.2 气象、海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3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3.2.4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包括政府公告,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
3.2.6 海事机构通过航行通(警)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及其他有效方式播发相关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发布航行安全信息。
3.2.7 海洋部门通过渔业电台播发相关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3.2 各搜救成员单位和应急救助力量根据预警信息和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1)加强人员值班,密切跟踪预警信息的发展情况。
(2)为船艇补充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抢修未完工的修理项目,船艇随时处于适航、待命状态。
(3)通知有关人员在岗位待命,按区搜救分中心指令执行任务。
3.4 预警终止
当预警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存在,或预报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情况已不再发生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并按规定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
3.5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政府信息网、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实现资源共享。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100人以上重伤或载运100人以上客船遇险险情。
(3)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3)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50人以上10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
(4)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与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10人以下5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1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1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
4.2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类
4.2.1 船舶人员遇险:在船舶、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和旅客失
踪或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
要立即救助的突发事件。
4.2.2 船舶火灾或爆炸:船舶、设施发生的火灾或爆炸需要
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4.2.3 海域污染: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
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
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4.2.4 医疗援助:在船舶、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
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
或提供医疗指导的突发事件。
4.2.5 航空器坠海或海面迫降: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
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寻救助的突发事
件。
4.2.6 其他突发事件:
(1)船舶碰撞进水;
(2)船舶触礁搁浅;
(3)船舶失去动力;
(4)船舶沉没;
(5)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搜救值班
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海上报警信息。搜救值班通讯如下:
(1)水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0592-12395
(2)值班电话:0592-5756440
(3)传真电话:0592-5629626
(4)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16频道
5.1.2 险情信息来源
(1)当事船舶、设施、航空器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报告;
(2)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
(3)其他搜救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转报;
(4)其他信息来源。
5.2 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2.1 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接到险情信息后,应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核实,特别是遇险事故情况不清楚、救助请求不确定的,查清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及险情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判断是否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对处于不明阶段、告警阶段的报警信息,应进一步跟踪核实。
5.2.2 核实的基本途径有:
(1)直接与险情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核实;
(2)与险情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联系核实;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VTS、AIS进行核实;
(6)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通过市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助核实;
(8)渔业船舶海上遇险信息可通过海洋部门进行核实;
(9)航空器海上遇险信息可通过空管部门进行核实;
(10)其他有效途径。
5.3 险情记录、评估与上报
5.3.1 险情信息的记录。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接到任何级别的海上险情信息后,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判断是否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并搜集有关气象海况、水文资料进行分析,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5.3.2 险情信息的评估。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遇险信息及核实的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险情等级。险情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1)遇险人数、险情性质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5.3.3 险情信息上报。
(1)险情信息确认后,无论任何级别,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报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市搜救中心,同时按要求报告区总值班室及区应急局,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并及时将相关领导的应急指令传达到相关的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对于较大及以上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应报区搜救分中心主任。
(2)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应立即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5.4 指挥与控制
5.4.1 先期处置。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在经确认后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反应,区海上搜救分中心领导应立即赶赴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一般等级突发事件由区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到现场、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由区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应到现场),承担指挥部指挥职责,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市搜救中心指定新的指挥应急机构时为止。
5.4.2 指挥权移接。当市搜救中心指定新的指挥应急机构成
立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将指挥权移交,并按市搜救中心的指令实施应急行动。
5.4.3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紧急处置任务。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作为区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接受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根据上级的指令,负责现场指挥、协调本级搜救力量,并密切掌握应急行动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向市搜救中心汇报。应急处置包括(视实际情况不限于以下行动):
(1)确定现场指挥(员),按险情级别视情通知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上岗到位,履行相关职责;
(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专业救助、志愿救助、码头自助等救助力量和事
发地附近水域相关船舶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搜寻救助行动;
(4)尽可能与当事方取得通信联系,指导其组织自救行动,
尽可能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5)调动公务力量赶赴现场执行搜寻救助任务,调动应急
设备投入现场,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协助搜寻;
(6)协调厦门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
上交通管制;
(7)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海上搜寻方式和应急措施,并
组织实施。
5.4.4 搜救指令内容
对需动用的、在事发临近海域的、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
助力量,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救援任务。主要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
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和位置;
(3)搜救区域和责任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4.5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援机构派出医疗救护力
量,配合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和医疗救助任务;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当地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涉及海上打击海盗等保安事件,搜救分中心作为接警点,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
5.4.6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各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及时
向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调整到位后,还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应执行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按要求将救助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视频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5.5 分级响应
5.5.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在区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均应立即响应,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作为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在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下,快速展开应急响应行动,负责现场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等工作。
(2)接到发生在与区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交界水域的事故险情,或发生地一时无法明确的事故险情,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启动预案,展开应急响应行动,并上报市搜救中心。市搜救中心明确指定的搜救机构接管后,继续服从组织和协调,按指令参与应急响应行动。
(3)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5.5.2 预案的启动
海上突发事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负责指挥的领导宣布启
动本预案。
(1)区海上搜救分中心责任区内发生海上突发事件。
(2)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决定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海上突发事件。
(3)市搜救中心指定由区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指挥处理的突发事件。
5.5.3 响应级别
5.5.3.1 Ⅰ级响应
(1)发生特大险情的海上突发事件,或事态特别严重、可
能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需要广泛调集各类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响
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2)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但事态有可能扩大,或省搜救
中心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处置的海上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
事件。其先期应急行动,由省搜救中心主任负责指挥,直至国务
院、军队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
为止。
5.5.3.2 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险情的海上突发事件,或事态较为严重,需要跨设区市辖区调用各类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2)发生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且事态有可能扩大,或省搜救中心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处置的海上突发事件。
(3)省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处置的应急响应行动,或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经评估认为超出其能力,请求省搜救中心启动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进行应急处置的海上突发事件。
(4)Ⅱ级响应的应急行动,由省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负责指挥,必要时由省搜救中心主任负责指挥,参与本次应急响应行动的省搜救中心其他成员单位领导协助。
5.5.3.3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搜救中心协调、 组织、指挥应急响应行动。
5.5.4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响应行动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是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和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市搜救中心的部署展开应急行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部署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市搜救中心,对现场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和提出进一步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搜救行动情况及需要,对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或援助等事项进行布置。当事故险情可能对公众或周边环境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5.5.5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领导接到险情通报后,应按要求尽快赶到搜救分中心,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6 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与恢复
5.6.1 本搜救分中心负责海上应急行动指挥的险情,由总指 挥宣布中止、恢复、终止行动;由市搜救中心指挥的险情应急反
应行动,由其决定、宣布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行动。
5.6.2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海上搜
救行动无法进行的,或者继续海上搜救行动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
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可以中止海上搜救行
动。当上述情形消失时,应当恢复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5.6.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搜救行动:
(1)险情解除,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
(3)遇险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
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5.6.4 做出中止或终止决定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中止或终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6.5 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宣布应急响应行动终止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必要时组织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交给市搜救中心,并报区政府、区搜救分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信息处理组对整个响应过程的信息要进行记录、汇总和归档。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7.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 护。
5.7.2 化学品应急人员按照《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
急预案》(厦府办〔2017〕106 号)要求做好防护工作,并在进入
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
措施。
5.7.3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向上级搜救机构、地方政府请求协调解决。
5.7.4 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人员受伤、致残或死亡,按照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进行支付保险、奖励和优待。
5.8 信息发布
5.8.1 信息发布原则
(1)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发布信息时要注重社会影响效果,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2)当需要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政府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给予协助。
5.8.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取得的进展,下一步拟采取的措
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5.8.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召开新闻发布会。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
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
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
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
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获救伤病员的处置
由区卫健局负责,及时协调和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开展获救伤病员救治工作。视伤病员人数和病情危重情况,快速派出医疗卫生专家和力量协助救治。必要时,要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卫生医疗救治工作。
6.2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和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协调相关事宜;涉及台港澳或外籍人员,区委(台港澳办)协助做好安置;外籍人员由区公安局负责遣返。
6.3死亡人员的处置
区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涉及台港澳死亡人员,区委(台港澳办)协助做好处置。
6.4事件调查处理
海上突发事件造成事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海事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5航道清理与航标警示
海上突发事件造成航道堵塞,由东渡海事处协调航道、航标部门进行航标警示和开展航道疏导清理。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造成航道堵塞的责任单位承担。
6.6伤亡人员补偿与赔偿
海上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经济补偿、赔偿,由当事有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按法律规定向海事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6.7保险理赔
参加现场救助的公务人员、专业人员及民间志愿者队伍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保险机构要提前介入参保遇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值班与通信保障
7.1.1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配备满足 24 小时连续值班运作的值班场所、人员、设备,确保有效运转。
7.1.2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开通值班专用电话。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应确保搜救联络通信 24 小时畅通,并将通信方式报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7.1.3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汇总、建立各成员单位通讯录,并定期予以更新,各搜救成员单位通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备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7.1.4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按要求配足应急通信设备,保证与搜救成员单位、现场搜救力量和有关部门的通信畅通。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信设备性能。
7.1.5 有关单位应将船舶动态监测、雷达电子图像、视频或
其他能反映现场情况的任何信息传送到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为应急反应、评估险情、制定方案和搜救措施决策提供依据,监控搜救行动的实施效果。
7.2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及时普查和收集本地区海上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及时更新,并登记造册,建立搜救力量档案。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各搜救力量应保持船舶、航空器适航,接到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搜救船舶应尽速启航执行搜救任务。
7.2.2 交通运输保障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应急交通工具,与当地运输部门建立应急交通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和器材及时到位,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指导、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公安和海警部门负责海上应急现场治安保障、陆上治安警戒、秩序维护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支出事权划分及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承担经市、区政府批准的由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承办的海上搜救演习区级相关费用和应急保障资金。
(2)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搜救经费,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7.3 监督检查
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接受区政府、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监督检查。
8 奖励与问责
8.1 奖励
8.1.1对海上应急行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区搜救分中心上报区政府及市搜救中心,给精神或物质上奖励。
8.1.2对按照区搜救分中心指令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搜救分中心可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2 问责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区海上搜分救中心将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件
附件1:集美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名单
附图1:集美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附图2:集美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体系图
附件1
集美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名单
据2022年12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集府〔2022〕301号),集美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 林伟艺 区政府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陈小虎 厦门海事局东渡海事处处长
副 主 任:赵 鹏 区应急局局长
周文胜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一级调研员
王明福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王 磊 厦门海事局东渡海事处副处长
陈贤玲 区委办一级调研员、台港澳办主任
叶进火 集美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 巍 区民政局副局长
寇晓胤 区财政局副局长
林明华 集美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黎方雪 区建设与交通局副局长
彭献龙 区文旅局副局长
季卫星 区卫健局副局长
叶佳伟 区城管局四级调研员
傅其育 区人武部副部长
石顺吉 集美区气象局副局长
黄先炜 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王兆军 集美交警大队教导员
范友和 集美海防大队大队长
严静磊 厦门海警局集美工作站副站长
陈慧娜 集同海关副关长
叶国庆 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郑泽民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王飞鹏 灌口镇副镇长
黄小聪 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三级调研员
纪荣辉 集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刘黎鹏 侨英街道办副主任
王保武 杏滨街道办副主任
集美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挂靠东渡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东渡海事处副处长王磊兼任。
附图1
集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附图2
集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体系图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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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