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25 08:50 阅读人数: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自然灾害精准救助工作要求,加强救灾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规范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及申请审批程序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灾区稳定,只有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安排、及时拨付、公平发放,才能保证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1〕80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或与项目建设、救济资金等混用。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和灾民需求情况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要及时足额将上级和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原则上接到上级资金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应分配下拨。

  基层在申请和发放救灾资金过程中,必须坚持“五步骤”、“四程序”、“四公开”的工作办法,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步骤”,即坚持“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申报审批步骤;“四程序”,即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资金发放程序;“四公开”,即公示内容应实现救灾资金总额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每户接受救灾款物数量公开等。“五步骤”、“四程序”、“四公开”的内容应全部体现在《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审批表》应与资金下拨文件、财政划拨单、资金分配方案、银行或信用社划拨单、资金发放花名册、公示照片资料等,统一交由乡镇政府归档备案,坚决杜绝优亲厚友。

  二、落实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并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常年灾情与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为适应新时期受灾群众救助需求,完善救灾资金精细化管理,根据《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闽政办〔2016〕153号)、《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1〕80号)、《福建省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参照友邻省份相关标准,现将我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级指导标准明确如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补助标准。

  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按照人均10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少于15元1斤粮或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

  3.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危房需恢复重建的农户,一般户补助2万元,贫困户补助2.5万元。因灾损房农户房屋修缮按户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对冬寒、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10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6.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照人均100元标准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三、实施救灾资金分类救助和社会化发放

  救灾资金的使用重点是受灾困难群体,各地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做好受灾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家庭等群众的救助,按标准规范施救,确保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15〕164号)要求,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经审核确认的救灾资金发放基础信息,并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打卡发放救灾资金。信息有误或需新办、补办存折的,应予及时纠正和协助办理。要避免发生代领、代扣和存折发放不到位的现象。

  四、强化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

  各地要建立救灾资金拨付跟踪通报制度,对资金的下拨进度、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掌握每一笔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杜绝资金截留、挪用等现象。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将救灾资金拨款文件抄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2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灾地区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年度救灾资金自查情况;对于涉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信访要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向信访对象反馈,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办理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报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纪检组或当地监察部门,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同时,该年度其绩效考评项目总分为零分。情节严重的,应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