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方案
时间:2020-12-23 10:05 阅读人数:

规范应急管理部本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提高救灾捐赠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部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的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二、启动条件

    (一)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确需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三、启动程序

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救灾和物资保障司研究提出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的建议,经部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和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国家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批准。经批准,立即启动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启动相应工作机制。

    1.成立工作专班。

1)成立部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司局单位参加的工作专班(专班组成及分工见附件),在国家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落实工作专班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工作专班成立后,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2.发布救灾捐赠公告。

    1)向社会发布组织开展全国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公布应急管理部救灾捐赠接收账号,提出救灾捐赠接收单位的建议名单。

2)设立和公布部本级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3)向全国应急管理系统、红十字系统和社会组织发出通知,号召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4)向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收救灾捐赠的口径和方式。

    3.启动部门联动机制。

1)启动与外交、商务、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馆的接收涉外救灾捐赠协调工作机制,以及与海关等部门的涉外捐赠物资入关协调工作机制。

2)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的捐赠物资调运协调工作机制,以及与财政、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救灾捐赠资金接收工作机制。

3)启动与民政部门捐赠行为引导和规范工作机制。

4)启动与中宣部以及新闻媒体救灾捐赠宣传工作机制。

    (二)接收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1.接收通过银行、邮局、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汇寄以及现金、转账支票等方式的救灾捐赠资金,统一上缴部救灾捐赠账户;为捐款人打印、寄送捐赠收据。

2.通过部网站及有关平台,及时公告灾区物资捐赠需求,引导有序开展救灾捐赠。

3.协调办理境外捐赠物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

(三)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1.分类统计全国捐赠资金和物资信息,建立台账。

2.根据灾区需求,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司牵头,会同规划财务司与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受灾地区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捐赠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部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并报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依规办理下拨捐款手续,并跟踪捐款使用情况。

3.根据灾区需求,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司牵头,与受灾地区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商,提出国际救灾捐赠物资分配方案,以及国内救灾捐赠物资需求和使用对接方案,经部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并报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物资运输;跟踪物资运输、分发和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更新。

(四)做好救灾捐赠信息公开。

1.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新闻通稿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告全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2.通过部网站或相关平台,及时公布应急管理部本级捐赠款物接收情况,供公众查询。

3.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全国性社会组织通过网站、报刊及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告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4.通过救灾捐赠热线,及时答复社会公众及捐赠人关于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咨询。

(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宣传及表彰等活动。

1.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进展,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等方式,定期向社会更新最新灾情以及灾区救灾需求等。

2.根据需要,适时会同有关部门举行救灾捐赠仪式等活动。

3.会同外交、商务、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及时对外通报我接收救灾捐赠相关信息,发出感谢信等。

4.会同中宣部、文明办、民政部等部门,广泛开展救灾捐赠宣传报道,视情组织表彰和奖励。

    五、终止程序

灾害发生一段时间、抢险救援和救灾工作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救灾和物资保障司研究提出终止全国性救灾捐赠的建议,经部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和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国家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批准。经批准,终止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终止后,工作专班综合协调组根据需要继续运行一段时间,承担救灾捐赠热线咨询、捐赠收据查询、寄送等工作。

工作专班解散后,救灾和物资保障司会同规划财务司继续做好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汇总和公开公示等工作。

    六、组织体系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由国家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部救灾捐赠工作专班承担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司会同规划财务司负责。

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设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统计调拨、信息发布5个小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附件:应急管理部救灾捐赠工作专班人员组成及职责


附件

应急管理部救灾捐赠工作专班人员组成及职责

    一、工作专班人员组成

    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专班由国家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

    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司、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国际合作和救援司、规划财务司、调查评估和统计司、新闻宣传司、科技和信息化司、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减灾中心等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工作小组,按职责开展工作。

    二、工作分组及职责

    根据需要,工作专班设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统计调拨、信息发布5个小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司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国际合作和救援司、规划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减灾中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救灾捐赠通知、公告、领导讲话、感谢信等文件,综合协调救灾捐赠工作。

    2.发布开展全国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账号等信息。

    3.设立救灾捐赠工作热线电话,解答救灾捐赠业务咨询。

    4.协调落实工作专班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

    5.负责协调工作专班日常运转、人员安排和后勤保障等。

    6.根据需要,协调举行救灾捐赠仪式等活动。

    (二)资金接收组。组长由规划财务司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国际合作和救援司、规划财务司、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救灾捐款的接收、登记、汇总和划拨等。

    2.负责邮(汇)捐款的领取转账。

    3.开具救灾捐赠专用收据。

    4.跟踪监督救灾捐款的使用情况。

    (三)物资接收组。组长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司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国际合作和救援司、规划财务司、调查评估和统计司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救灾捐赠物资接收、登记、统计等工作。

    2.及时公告灾区物资捐赠需求,引导有序开展捐赠。

    3.协调外交、海关、商务、港澳办、台办、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办理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相关手续。

    (四)统计调拨组。组长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司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司、规划财务司、调查评估和统计司、科技和信息化司、国家减灾中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拟定统计政策、口径和各种报表,负责全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

    2.与财政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捐赠资金的分配建议并办理拨付手续。

    3.研究提出救灾捐赠物资使用建议,办理物资调拨手续。

    4.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确保救灾捐赠物资及时运抵受灾地区。

    5.跟踪物资运输、分发和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更新。

    (五)信息发布组。组长由新闻宣传司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国际合作和救援司、规划财务司、调查评估和统计司、新闻宣传司、科技和信息化司人员组成。

    1.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新闻通稿,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向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救灾捐赠的态度和方式,及时对外通报我接收救灾捐赠信息。

    3.向社会公告全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4.通过部网站,公布部本级款物接收情况,供公众查询。

    5.及时对外通报我接收救灾捐赠信息。

    6.协调中宣部、文明办、民政部等部门,开展宣传报道,视情组织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