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4-01 15:17 阅读人数: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3〕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保障就业保障作用,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性质

    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由各类用人单位(不限于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并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认定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开发并明确本单位所需公益性岗位种类、岗位数量、待遇等要素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社会岗位开发需求、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情况及就业资金承受能力认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厦门市公益性岗位目录》中明确的保安、保洁、保绿等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聘任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须为经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上不超过2次。

    四、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及退出

    (一)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区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与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本区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安置单位按规定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保。安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政府机构和社区(村居)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完善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区人社部门应健全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正常退出机制,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应及时核实,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出现下述情况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服务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的;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4、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对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断续从事此项工作的;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三)加强就业援助。区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重点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服务,实现退岗后再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再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公益性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费的,可依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两项补贴可同时申领。

    (一)补贴的申领、发放及标准用人单位按季度向区人社部门申领。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月标准按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补贴享受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按规定列支。

    六、关于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实行经办全程留痕、可追溯用人单位需在每季度发放补贴后向区人社部门提供加盖公章的发放有关证明。加强帮扶资金使用风险防控,经办机构应加强事后监管对违规申请、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情况,查证属实后将追回的补贴款项。

    (二)相关惩戒措施。用人单位与申请人串通向经办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进行信用信息惩戒,并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申请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事项

    本细则中的用人单位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细则自2023年9月开始执行。

    本细则由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