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市红十字会医院、厦门市糖尿病研究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0-23 10:13 阅读人数:

                                                                            闽厦环罚﹝2024﹞282号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市红十字会医院、厦门市糖尿病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426600660A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上古街10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洪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2024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洪埭路11号的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流量计在线监测数据2024年5月1日至6月25日数据为0立方米/小时,PH数据未纳入在线监测,PH、流量按排污许可证上手工监测频次要求为4次/日,你单位未开展手工监测,属于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

  2.2024年7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和2024年8月8日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4年6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4.2024年6月26日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委托事项;

  5.2024年6月26日,我局查询天眼查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为事业单位;

  6.2024年6月26日,我局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7.2024年6月26日,我局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并复印,证明你单位PH、流量、总余氯手工监测频次要求为4次/日。

  8.2024年6月2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6月2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7月11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9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60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请求对我院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是你单位应尽的法定议务,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3375.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