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罚﹝2024﹞236号
当事人:卢建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三兴社区6号楼403,公民身份号码3502********1230**,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许庄村许庄社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坂头石兜水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角石护林点南侧约100米处(经度:118.023160。E,纬度:24.675208。N),你放置一个白色塑料吨桶,吨桶内没有液体,底部有白色固体沉淀物,可以闻到农药味道。2023年6月份你将唑醚代森联、甲基硫菌灵、福美双等农药包装袋各1个,代森锌包装袋2个丢弃在角石护林点南侧约100米处白色塑料吨桶旁,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丢弃农药包装物。
你上述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7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主体信息;
2.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6月25日和2024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的违法事实。
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丢弃农药包装物,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个体工商户及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55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运工作办法〉的通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标(2021年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源地农药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厦环法﹝2024﹞8号),我局有饮用水源地农药执法监管法定职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