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集)环改﹝2024﹞55号
当事人:卢建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三兴社区6号楼403,公民身份号码3502********1230**,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许庄村许庄社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坂头石兜水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角石护林点南侧约100米处(经度:118.023160。E,纬度:24.675208。N),你放置一个白色塑料吨桶,吨桶内没有液体,底部有白色固体沉淀物,可以闻到农药味道。2023年6月份你将唑醚代森联、甲基硫菌灵、福美双等农药包装袋各1个,代森锌包装袋2个丢弃在角石护林点南侧约100米处白色塑料吨桶旁,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丢弃农药包装物。
你上述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7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主体信息;
2.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6月25日和2024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运工作办法〉的通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标(2021年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源地农药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厦环法﹝2024﹞8号),我局有饮用水源地农药执法监管法定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丢弃农药包装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