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罚﹝2024﹞233号
厦门恒芯达半导体封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W2Y8PXT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锦亭北路255号一层106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金岭北路159-7号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金岭北路159-7号1-6号现场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昼夜噪声进行监督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AJC24061402)显示,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界东侧(定点:▲1)夜间噪声分别为70dB(A)、68dB(A);厂界东南侧(定点:▲2)夜间噪声分别为69dB(A)、68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2(昼间≤60dB(A))的标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2024年7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2024年7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4年6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6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7月9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AJC24061402)、2024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噪声超标,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5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6750.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