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市集美医院、厦门市呼吸疾病诊治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9-04 09:18 阅读人数:

                                                                                           闽厦环罚﹝2024﹞234号

  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市集美医院、厦门市呼吸疾病诊治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4266006797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

  违法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前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2024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的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编号为DW002的废水排放口安装有COD、氨氮、pH、流量在线设备,COD在线设备故障显示2024年5月7日至检查之日“缺标液故障”,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现场无相关运维台账,属于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2024年6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3.2024年6月26日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52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3375.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