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集)环改﹝2024﹞58号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43875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5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5号投产的各类轮胎制品生产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线监控设备备案表03车间烟道截面积为4.15、701车间烟道截面积为2.01。检查时03车间非甲烷总烃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日志显示,烟道截面积参数于2023年12月21日由5修改为2.834、701车间非甲烷总烃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日志显示,烟道截面积参数于2023年12月21日由5修改为4.5216。因逃避监管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你单位行为应认定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4年5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2024年5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被委托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2024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7日、2024年6月19日、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