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集)环改﹝2024﹞53号
厦门誉宇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2YLG0U5B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61号之二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6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王加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61号之二投产的机械金属配件、机械塑料配件加工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打砂、加热熔融、压铸、注塑废气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2024年7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2024年7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