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宗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9-04 08:58 阅读人数:

                                                                                                           闽厦环罚﹝2024﹞230号

  厦门集美宗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TK3670E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鱼福三里39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鱼福三里39、40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珍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鱼福三里39、40号的口腔诊疗服务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调阅核查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的医疗收费项目共计1330条,未发现CT检查的收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 6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2024年 6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2024年 6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4年 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 6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 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 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的医疗收费项目使用明细》,证明你单位CT检查项目没有收费,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涉及放射种类: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丙级工作场所,裁量等级1”、“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1”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恢复原状,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中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5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整(¥11929.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