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通闽赣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8-09 16:01 阅读人数:

                                                                                                        闽厦环罚﹝2024﹞205号

  福建政通闽赣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83P309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海沧区凤美南路2号厦门国际物流港综合楼5楼571室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前场四路井城村590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于2019年9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前场四路井城村590号投产的建筑废料分筛和水泥浆搅拌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4062403J01)显示,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大门路面积水排入水沟处PH值11.62,超出《厦门市水污染排放标准》(DB35/322-2018)中表1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6-9)。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信息;

  2.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3.2024年6月24日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7月9日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4062403J01)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大门路面积水排入水沟处PH值11.62,超出《厦门市水污染排放标准》(DB35/322-2018)中表1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6-9),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IV类水体,裁量等级2”、“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一般废水超标3倍以下,裁量等级1”、“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7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4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33750.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