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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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7-1号南区4-6层
邮政编码:361021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技术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琪星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
集美区洋亭路与杜行东路交叉口南侧A地块 |
厦门琪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
厦门绿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集美区洋亭路与杜行东路交叉口南侧A地块。建设内容为:年产9万吨热熔粘合剂、1万吨纺织抗静电剂。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 |
一、根据厦门绿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清洗废液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项目所在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 生产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为3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暂存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该项目属于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行业代码C2669),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处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0.9000吨/年、氮氧化物1.3635吨/年。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按1倍管理,需购买二氧化硫指标0.9000吨/年、氮氧化物指标1.3635吨/年。你单位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生产线布局,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的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提高废气的收集率,减少事故性排放、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各类废气排气筒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排气口的设置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 (二)设备选型应优先选择高性能、低噪声的设备或机械,从源头降低声源强度;合理布置噪声源,尽可能将高噪声设备放置于室内;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应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以保证高噪声设备正常运行。 (三)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落实防渗、防淋措施,并按要求设置标签和说明标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收集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无害化处置。 (四)设立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设施,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提升和优化生产工艺,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