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8年10月,厦门市政府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五年。2019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与《办法》一致。因文件临近到期,为确保相关政策制度的延续性,今年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省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规定,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工作要求,针对近五年来推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情况,组织开展《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目标任务
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物减排。
三、工作进展
结合我市以往排污权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办法》修订,于2023年4月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书面征求了各区和相关部门16个单位的意见,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了企业意见调查会和专家意见征询。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于11月17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7日。
五、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修订情况
一是删减《办法》已明确内容的条款。删减了包括排污权和工业排污单位定义、管理部门职责、核定初始排污权核定情形、倍量交易原则、指标划转原则、暂不征收初始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无偿收储范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等方面内容的条款。
二是明确初始和新增排污权的核定原则。明确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以及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核定原则,并删减《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已明确排污权核算方法的内容。(第五条、第六条)
三是加强排污权与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明确工业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核定初始排污权,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审批申请新增总量指标,简化办理程序。(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是简化可交易的排污权指标核定程序。简化企业可交易的排污权指标核定程序;明确企业不再使用或结余的排污权指标可用于其它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第十四条、第六条)
五是明确企业排污权有效期的确定依据。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自排污之日起计算,实施细则明确了排污日期认定依据的优先顺序(第十条)。
六是增加集中式设施可交易排污权核算原则。增加工业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提标改造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核算方法和原则。(第十二条)
七是提供排污权总量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企业可依托智慧环保平台排污权总量管理系统核算初始和可交易排污权、申请新(改、扩)建项目总量指标等。(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2条,包括实施的目的、适用范围等原则性条款。
第二章排污权的核定,共12条,包括排污权核定分组管理、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情形、核定原则、核定程序、有效期及排污日期的确定顺序等。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共4条,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指标确认时间、取得程序,可出让排污权的范围、出让程序等。
第四章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共6条,包括排污权无偿收储、有偿收储的程序、储备排污权保障重点和小微排放项目的出让程序、原价回购的情形等。
第五章附则,共3条,包括小微排放项目范围、政策解释部门、生效日期等。
六、注意事项
本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实施细则》所称的小微排放项目指需申购的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小于等于0.3吨/年、氨氮小于等于0.05吨/年、二氧化硫小于等于0.2吨/年、氮氧化物小于等于0.2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紫璘 联系电话:1361604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