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印发《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2019年6月18日,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有效期五年。为确保相关政策制度的延续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文件修订工作,形成《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三、范围期限
《通知》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8日。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更新编制依据。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二)调整实施范围。明确“曾经发生《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的事件等级和连续投保时间。(三)调整“环保体检”委托主体。《通知》中“投保程序”相关内容中明确由保险人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投保企业开展“环保体检”。
(四)调整激励约束措施。将原有限制性表述予以删除。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郭振才:0592-518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