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管理,我局于2016年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历经2018年11月、2020年11月、2023年6月三次修订,形成《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再次修订《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根据备案审查意见,对原《管理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的条款和不规范的表述进行修正。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4)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35条,修订后变为33条。本次主要对排气检测机构记分标准、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由原来暂停排气检测机构网络连接调整为约谈、使用红黄蓝绿四色警示等级进行记分管理,删除“颁发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满后换证”“暂停考核合格证三个月”“收回考核合格证”“两年之内不得从事排气检测机构检测作业”等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仅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并不包含注册登记检验。因此,修订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删除“注册登记检验”表述。
2.对记分标准进行修订。删除排气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部分明显违法的记分标准,这些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管理。
3.修订第二十八条管理措施,删除暂停网络连接,整改到位后才可继续开展检测业务,以及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等管理措施,修订为使用红黄蓝绿四色标示、约谈相关责任人等柔性手段实施管理。
4.对人员管理进行修订。一是删除第三十条颁发合格证、对参加考核人员资质进行审核等规定。二是删除第三十一条排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管理的规定。三是删除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第三十二条规定。
5.修正第三十五条不规范表述。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陈晓强:0592-518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