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服务环境治理,坚持优化调整、推动源头减排,坚持预防优先、降低环境风险,提升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服务能力,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形成了《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
《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第六条提出,准入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适时调整,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自
(1)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发布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三线一单”成果和相应分区管控方案出台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福建省于2019年1月启动了“三线一单”编制工作,通过对福建省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与功能属性系统评价,衔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科学确定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福建省“三线一单”成果的基础上,课题组对厦门市按照区县进行了细化,于2021年6月编制形成了《厦门市“三线一单”》成果。在该研究成果基础上,厦门市人民政府
以上“三线一单”相关新研究成果、新规定和要求的出台,为《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的编制奠定了重要的研究基础并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实施保障。本次准入清单的制定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的控制目标,以《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所划定的管控单元框架结构和总体要求为依据,针对各管控单元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应管控要求,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厦门市相关规划相继出新
厦门市近两年来新印发了《厦门市工业布局规划(2019-2035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厦发改产业〔2021〕409号)、《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2021年本)》(厦发改产业〔2021〕451号),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也趋成熟。上述规划对厦门市的生态保护空间、农业发展空间、城镇发展空间及城镇发展空间内的产业空间发展进行了系统谋划与布局。有必要衔接这些规划内容,依据最新规划内容,对《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进行适应性修订。
(4)“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部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环境支撑和保障。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
分析《厦门市“三线一单”》研究成果及《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厦府〔2021〕105号)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准入体系。
兼顾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氮、总磷等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期性约束指标,突出环境质量改善的针对性,促使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退步。
根据最新国家产业政策、能源资源利用政策、主体功能区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规划,提高准入清单的协调性、适用性。
坚持把发展产业区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合理利用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
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生态环境问题和质量改善目标,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编制成果力争简单明了,充分体现实用性,为厦门市环评审批改革提供可靠保障。
充分发挥“多规合一”的基础引领作用和生态环境大数据依托作用,强化“三线一单”成果与“多规合一”成果的衔接,有效支撑服务重点重大片区开发建设、产业布局调整和资源开发利用,为简政放权提供基础条件和工具手段,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准入清单进行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本清单按照管控单元的生态功能属性和环境敏感程度、建设项目的特征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实行差异化的准入管理。
建立覆盖全域、功能明确、边界清晰、分类管理的128个环境管控单元,形成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衔接各类产业发展和开发建设行为的准入规定,基于环境管控单元,明确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准入、限制和禁止的环境准入要求。
按照管控单元的功能定位和区域规划环评情况、建设项目的特征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区别实行准入许可制、告知承诺制、备案制、豁免环评等差异化管理。
禁止、限制准入。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对于禁止、限制准入项目,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多规合一”有关项目策划生成和土地出让审查中应明确不予同意,不得批准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许可制。含有限制类生产工艺的项目,涉及新增入河、入海排污口的项目,排放重点重金属的项目,使用锅炉、窑炉(电、燃气炉除外)的项目,涉及表面处理、化学处理工艺废水排放的项目,废旧废弃资源加工、再生利用项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项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油气生产及储运),厂址周边
告知承诺制。除实行环评许可制的项目外,其他符合本清单管控单元准入要求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承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直接审批,即来即办。
备案制。不属于管控单元禁止准入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或者本清单列为备案制的项目,无需环评审批,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备案承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豁免环评。豁免环评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已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的管控单元和重点重大片区,实行环评“一本制”管理,片区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无需单独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区、软件园(一期、二期、三期)、创新创业园区、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港区、工业园区、危险品物流仓储除外),符合规划的项目直接执行本清单告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区域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清单告知内容及准入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省、市重点重大项目、“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简称“三高”)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规划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确需配套的关键性、短流程化工工艺、电镀工艺不列为本清单禁止及限制准入范畴,若存在与本清单中其他非原则性、法定性限制要求不相符情形的,进行专项评估论证,在满足环境相容、污染可控、环境风险可控,符合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条件下予以准入。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引导投资建设的项目,除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外,原则上依本清单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或者豁免环评;对于污染因子复杂、污染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高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实行环评许可制。
对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文化教育事业等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项目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清单以空间管控单元为主线,以规划产业项目为重点,包括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重点发展产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其他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覆盖全域全行业。
以《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厦环评〔2021〕10号)为依据,结合2021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征求意见期间收集的相关部门、专家意见,并将各环境管控单元中共同的管控要求纳入总体要求中统一规定,进而对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形成厦门市陆域、海岸线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的总体要求。
分为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等两大类型。
(1)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将陆域空间划分为96个管控单元(含30个优先保护单元、64重点管控单元和2个一般管控单元),按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的顺序,针对各陆域单元的要素属性、单元特点,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管控、资源能源利用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
(2)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将近岸海域空间划分为32个管控单元(含13个优先保护单元、15重点管控单元和4个一般管控单元),针对各海域单元的要素属性、单元特点,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
对照《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厦发改产业〔2021〕409号),列出了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可能涉及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类型,结合《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2021年本)》和《厦门市工业布局规划(2019-2035年)》提出重点发展行业鼓励引入的管控单元,除了高污染、高风险类项目外,原则上不对重点发展产业提出禁止或严格限制准入管控单元的规定。2021年版清单,延续了2019版清单对不同行业提出的生产工艺和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主要依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如《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行业发展水平和产污特点提出相应管控要求。相比2019版清单,2021年准入清单衔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衔接工作的通知”(厦环评〔2020〕21号)要求,在产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一览表中,按行业类别增加了相应的环评审批管理方式,对于厦门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进一步放开与优化审批管理方式,原则上对于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且不涉及铬、镉、汞、铅、砷等重点重金属排放和化工工艺过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项目,豁免环评手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对《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厦发改产业〔2021〕409号)之外的其他产业,梳理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剩余行业类型,结合《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2021年版)》和《厦门市工业布局规划(2019-2035年)》提出这些行业可引入的管控单元,并提出生产工业和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环评审批管理方式。相比厦门市重点发展行业,其他行业的准入要求的控制相对严格,对于新、扩建火电、石化、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含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项目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在厦门市产业发展规划中未予考虑,故在其他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一览表中均列入禁止准入的类型;对于厦门市没有区位资源优势,没有产业基础且明确不予规划的行业(例如非金属矿采选业、纸浆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也不予考虑准入。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指引上,按照不同产业单元的主导产业特点,提出可引入的产业单元或禁止、限制引入的单元(区域)。按照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行业污染或风险防控政策规定、技术方案,结合行业发展水平、工艺污染特点提出相应行业的生产工艺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衔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衔接工作的通知”(厦环评〔2020〕21号)要求,在产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一览表中,按行业类别增加了相应的环评审批管理方式。
《厦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包含了陆域和海域两类管控单元的分区图。
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划分,综合考虑《厦门市“三线一单”》系列成果中的《厦门市“三线一单”图集》、《厦门市生态控制线》、《厦门市全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2021年本)》、《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厦门市各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图、各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范围图、厦门市基本农田范围图等,明确陆域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保护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的范围边界。
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划分主要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和《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待《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更新、厦门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后,应按其最新规划执行,本清单中的海域环境管控单元再适时调整管理。
按《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厦府〔2021〕105号)的要求,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实施。
加强准入清单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在相关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以“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治理底线目标为基本要求,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重点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重点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等方面应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充分发挥清单告知引导、约束作用。建立完善规划与项目策划生成决策审查机制,在多规项目策划生成时从严把好项目审查、环境准入关。
做好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政策之间的统筹衔接,实现政策互为支撑,协同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管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修复。
着力改革创新,做好源头预防与过程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统筹衔接,将“三线一单”应用到规划环评、区域评估、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管理、执法监督过程中,完善环境空间管控基础,强化环境准入关口,健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全过程环境管理机制。
建立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调整机制。依据评估情况和各区、各部门等提出的调整意见编制市级更新调整方案。因国家或省、市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调整的,可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更新内容涉及省级方案调整的,按照省“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办理。
电镀工艺: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电镀是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电镀行业: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指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企业。本清单所禁止的“电镀”行业指专业电镀企业,设置电镀车间以金属或非金属电镀表面处理为主的企业,不包括省、市重点重大项目,省、市级“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简称“三高”)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规划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生产中必须配套的关键性、短流程电镀工艺的企业。
本清单提化工行业(项目),指包含化学反应流程的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不包含新材料项目生产中必须配套的关键性、短流程化工工序的项目和单纯混合、分装、物理提纯的项目。
铸造:根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铸造系指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成形方法。
锻造:根据《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764-2018)》,锻造系指在加压设备及工(模)具的作用下,使坯料、铸锭产生局部或全部的塑性变形,以获得一定几何尺寸、形状和质量的锻件的加工方法。
本清单所列铸造工业,系指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C3391黑色金属铸造、C3392有色金属铸造;锻造工业系指C3393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行业类别。清单所禁止的铸造、锻造系指专业铸造、锻造加工,不包设备制造业中的配套铸造、锻造工艺。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按GB 14544-1993并参考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和天津市地方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主要包括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乙苯、丙醛、丁醛、戊醛、甲基乙基酮、甲基异丁基酮、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酸乙酯、乙酸丁酯、2-丁酮等污染物。异味若无上述明确污染物表征的,按GB 14544-1993臭气浓度大于10的情形。
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的规定,即: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例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HJ2541-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HJ2542-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371-2018);国家具体规定中尚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指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原辅材料。
本清单适用于政府部门引进项目时核对其产业和空间落地上是否满足所对应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以及项目引进后核对其相应的环保要求和环评审批方式,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底线空间管控角度促进对产业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的合理引导。
相比《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的主要修订内容汇总见表1。
表1 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新旧版本对比一览表
序号 |
2019年版 |
2021年版 |
一、 |
清单框架结构 |
|
1 |
1、引言 2、表1 厦门市陆域生态空间管控单元环境准入清单 3、表2 厦门市海域生态空间管控单元环境准入清单 4、表3 厦门市产业空间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5、表4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招商引资重点)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6、表5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外其它产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7附图(图1厦门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结果、图2厦门市生态控制线划分结果、图3市域产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结果、图4市域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图) |
1、引言 2、厦门市总体准入要求(表1-1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3、厦门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对陆域各行政区及近岸海域提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2-1厦门市思明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2-2厦门市湖里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2-3厦门市海沧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2-4厦门市集美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2-5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2-6厦门市翔安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2-7厦门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4、分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3-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3-2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外的其它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5、附图(厦门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
二、 |
总体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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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厦门市总体准入要求” |
新增“厦门市总体准入要求”,并在表1中分别对厦门市陆域和海域的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区域、重点管控区域)、污染物排放管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提出准入要求 |
三、 |
厦门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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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表1 厦门市陆域生态空间管控单元环境准入清单 |
对于2019年版表1陆域生态空间管控单元及准入要求,2021版按6个辖区分别纳入表2-1~表2-6中的优先保护单元来界定并提出准入要求,各单元的划分结合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划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及《厦门市“三线一单”》研究成果调整; 各管控单元梳理及编码服从《厦门市“三线一单”》系列成果中的《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单元划分总数及编码原则。 |
2 |
表2 厦门市海域生态空间管控单元环境准入清单 |
1、对于2019年版表2 厦门市海域生态空间管控单元环境准入清单及准入要求,2021版设置了表2-7厦门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将海洋生态空间按优先保护单元来界定并提出准入要求,各单元划分结合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划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 2、各管控单元数量及编码服从《厦门市“三线一单”》系列成果中的《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单元划分总数及编码原则。 |
3 |
表3厦门市产业空间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1、将2019年版“表 2、服从《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2021年本)》进行产业单元划分,结合《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2021年本)》和《厦门市工业布局规划(2019-2035年)》的产业单元主导产业定位,调整了2019版的单元和主导产业定位。 3、本清单中各管控单元数量及编码服从《厦门市“三线一单”》系列成果中的《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单元划分总数及编码原则; 4、将2019年版“表 |
4 |
未划分产业空间、生态空间以外城镇发展空间管控单元及准入清单 |
2021年版服从《厦门市“三线一单”》关于管控单元全域覆盖原则,在表2-1~2-7中都重点管控单元中增加列出城镇发展空间单元及并提出管控要求。 |
四、 |
厦门市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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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点行业主要依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厦发改产业〔2018〕188号)所列重点行业分类,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涉及的行业类型,提出环境准入要求 |
重点行业主要依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厦发改产业〔2021〕409号)所列重点行业分类,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涉及的行业类型,提出环境准入要求 |
2 |
表4中的行业类别引用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
表3-1中,行业类别更新引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3 |
表4中无“环评审批管理方式” |
表3-1中,新增“环评审批管理方式”。 对于重点引进产业,原则上属于登记表管理方式的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但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且不涉及铬、镉、汞、铅、砷等重点重金属排放和化工工艺过程的属于环评报告表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属于环评报告书审批新建项目按常规审批管理;属于环评报告书的改(扩)建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且不涉及铬、镉、汞、铅、砷等重点重金属排放和化工工艺过程的,实施告知承诺制 |
4 |
表4中表头中“管控单元准入控制” |
表3-1中,修改为“管控单元准入指引”。 根据“2厦门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对应修改表3-1中指引的管控单元 |
5 |
表4中表头中“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 |
表3-1中,修改为“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
6 |
表4中删除编制依据中“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通告” |
表3-1中,编制依据中增加“《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实施方案”在“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条件”中对入园企业提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求; 编制依据中更新《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颁布时间(2021年7月),并修改表中相关条例内容 |
7 |
无“海洋经济” |
表3-1中,新增“海洋经济”产业相关内容 |
8 |
低含量有机溶剂涂料定义含糊 |
表3-1中,明确了低含量有机溶剂涂料中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要求; 新增“水性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2014)表2要求” |
9 |
中类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
表3-1中,补充了除“拆一补一“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生猪屠宰场的要求 |
10 |
A03“畜牧业” |
表3-1中,编制理由中补充《厦门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并在“准入要求”中补充“限养区内除“拆一补一”外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鼓励积极增养补栏,提高存栏量,因故减少的,要按照“拆一补一”原则,依法审批进行新建、改扩建,或在区域内异地重建,达到生猪存栏规模不减和总量平衡”的要求 |
11 |
中类“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表3-1中,对建筑垃圾加工项目,岛内及海沧区只准入废建筑垃圾单纯物理加工准入条件中增加“水洗”工艺 |
12 |
准入指引为限制准入需要正常审批,审批方式又为告知承诺制,有冲突(例:小类3360“金属表面处理”) |
表3-1中,对于审批管理方式描述的冲突的,进行修改并前后统一 |
13 |
C36“汽车制造业” |
表3-1中,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中补充“(13)应加装汽车尾气净化装置” |
14 |
小类中3720“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表3-1中,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0%,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80%以上 |
15 |
小类中“1352禽类屠宰”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准入中“周边环境满足《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的要求”,其中该文件已替代 |
表3-1中,周边环境修改为“应满足《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测算出的卫生防护距离” |
16 |
C27“医药制造业” |
表3-1中,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中“(3)禁止以发酵工艺为主的各类制药项目”中的“禁止”改为“严格限制”;“(8)恶臭类气体须采取除臭措施”中补充推荐技术相对成熟的具体除臭工艺 |
17 |
备注:①部分产业可能涉及分类管理名录多个行业,比如休闲农业,可能涉及旅游业、畜禽养殖、淡水养殖等,因无法一一对应,应在项目环评中具体分析 ②本表中禁止或可准入控制单元以外的区域为限制准入区域,准入条件为若引进项目污染较轻、环境影响可控,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环评结论,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准入 |
表3-1中,对表尾中的备注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 [1]本表与表3-2部分产业可能涉及分类管理名录多个行业,比如休闲农业,可能涉及旅游业、畜禽养殖、淡水养殖等,因无法一一对应,应在项目环评中具体分析。 [2]本表与表3-2所提管控单元准入指引,主要是鼓励各产业项目适合入驻的管控单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如与本《指引》中的“厦门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以“在 厦门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各管控单元的要求为准。 [3]本表与表3-2所限制准入的产业项目,如其具体生产内容、工艺属于污染轻、环境影响小的,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环评论证可行后许可准入。 [4]本表与表3-2所指低VOCs物料,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的规定,即: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例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HJ2541-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HJ2542-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371-2018);国家具体规定中尚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指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原辅材料。 |
五、 |
厦门市其他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
|
1 |
行业类别排序,以“C类制造业”开始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排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排序方式,将农业、采矿业等调整到前面 |
2 |
无“环评审批管理方式” |
新增“环评审批管理方式”。以行业为导向,对于厦门市重点产业,以告知承诺制为主,对其他行业,根据项目类型,对环境影响大的报告书、报告表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实行许可制;对污染影响小的报告表,选址位于工业园区且已经配套并确定接入污水管网,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满足最近大气环境敏感点距离 |
3 |
“海水养殖”全市禁止准入 |
“海域养殖”全市禁止准入 |
4 |
137 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除了翔安区小光山集中开采区、同安区小凤山集中开采区、同安区五显石垄集中开采区、集美区第二农场碗窑竹仔坑集中开采区等4个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集中开采区外,其余区域均划为禁止开采区 |
按照《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不再设置土砂石和石材开采区,故2021年清单改为全市禁止准入 |
5 |
144 乳制品制造 准入条件 (1)“不得在除食品工业区以外的生产区域、周边有污染生产企业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且无法通过措施加以保证食品安全的区域” |
144 乳制品制造 准入条件 (1)“厂址避免选择在周边有污染生产企业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突出、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且无法通过措施加以保证食品安全的区域” |
6 |
162 卷烟制造 准入条件“(1)仅限于海沧区厦门烟草工业公司,其他地区禁止准入(2)清洁生产水平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烟草加工业》(HJ/T401-2007)二级国内先进水平” |
162 卷烟制造 准入条件“(1)禁止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2)改(扩)建项目从原料储运,生产过程到产品包装与运输,建立全过程密闭系统,最大程度减少异味扩散,废气处理效率应达到80%以上(3)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烟草加工业》(HJ/T401-2007)国内先进水平” |
7 |
C 17纺织业 管控单元准入指引“(2)集美区:准入杏林工业组团” 准入条件“(3)禁止准入含精炼、漂白、染色、 印花、树脂整理等工序的小整理加工的新建项目” |
C 17纺织业 管控单元准入指引“(2)集美区:准入杏林工业组团、机械工业集中区(后溪片区)。(3)禁止准入含精炼、漂白、染色、印花、树脂整理等工序的小整理加工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棉织造业配套印染工艺的项目,应满足工业废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 |
8 |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准入条件“(3)热转印油墨应采用符合国家环境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印刷废气经集中收集后净化处理,收集率不得低于 90% ” |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准入条件“(3)禁止准入含麻织造染整或印染工序(热转印除外)的整理加工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麻织造业配套印染工艺的项目,应满足工业废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 (4)热转印油墨应采用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油墨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 (5)低浓度、大风量的含VOCs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
9 |
177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准入条件“(1)无纺布生产涉及粉料的配备粉尘收集、净化系统;融熔挤出等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工序应采取密闭措施,收集率达到 80%以上” |
177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准入条件“(1)无纺布生产涉及粉料的配备粉尘收集、净化系统;融熔挤出等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工序应采取密闭措施” 取消多处有关收集率等难以操作判定的限制要求 |
10 |
181机织服装制造 准入要求“(1)采用集中供热或者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不得配套水洗、湿法印花等工序” |
181机织服装制造 准入要求“(1)采用集中供热或者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不得配套水洗、湿法印花等工序 (3)喷墨和数码印花油墨应采用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油墨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 |
11 |
195 制鞋业 环境准入条件 |
195 制鞋业 环境准入条件增加“(4)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处理效率。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的,l万立方/小时的风量活性炭装填量不得小于1立方米,活性炭更换频次应符合设计要求,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 |
12 |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准入条件“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喷漆): ①所有含 VOCs 的原辅材料在储存、转运、回收、废弃、处置过程中必须密闭;②所有产生 VOCs 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密闭,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涂装、流平、干燥作业。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必须设置双重门;③漆渣、更换的 VOCs吸附剂等含 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必须马上密闭,或存放在不透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不得打开;④所有可能产生 VOCs 的生产场所和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⑤采用水帘法预处理的废气进入吸附设施前必须经过除湿处理。采用不具备脱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废气的,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填量应不小于 |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准入条件“(1)涉及电镀工艺的禁止准入 (2)推进低(无)VOC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原辅材料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或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 (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的,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填量应不小于 |
13 |
231 印刷 准入要求“(1)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工艺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 5%),印铁制罐企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 低(无)VOCs 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 60% (2)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VOCs 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的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闭 (3)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4)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 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无明显异味 (5)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 8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6)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7)涉及专业塑料薄膜或器具印刷项目禁止准入” |
231 印刷 准入要求“(1)推进低(无)VOC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原辅材料应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或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 (2)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VOCs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的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闭 (3)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4)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无明显异味 (5)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应加强含VOCs物料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 (6)低浓度、大风量的含VOCs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7)涉及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印刷项目禁止准入” |
14 |
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准入指引“全市禁止准入” |
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准入条件“仅准入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
15 |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准入单元指引“全市禁止准入新建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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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准入单元指引“(1)湖里区、思明区禁止准入 (2)翔安区:翔安工业区(内厝片区)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行业建设计划、或者点状供地规定等有关依据方可准入,或重大片区开发需配套临时工程,其它园区禁止准入 (3)集美区:碗窑工业组团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行业建设计划、或者点状供地规定等有关依据方可准入,或重大片区开发需配套临时工程,其它园区禁止准入 (4)其他区域严格限制准入建筑材料加工制造项目(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砼构件、砂石砖瓦制造),主要根据行业特点,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行业建设计划、或者点状供地规定、满足重大片区开发配套需求等有关依据下进行选址建设。” |
16 |
307 陶瓷制品制造 准入条件“(1)只准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品项目 (2)涉及粉尘的物料配制过程,应进行密闭或负压设置,将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收集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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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陶瓷制品制造 准入条件“(1)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禁止准入。 (2)特种陶瓷、高档工艺陶瓷和日用陶瓷项目应采取低能耗、低污染、低风险的工艺,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3)抽屉窑燃料须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4)泥浆等涉及粉尘的物料配制过程,应进行密闭或负压设置,将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收集与处理” |
17 |
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管控单元指引“准入同安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火炬(翔安)产业区,其他区域原则上限制新建、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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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管控单元指引“沥青搅拌站应根据行业特点,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行业建设计划、或者点状供地规定、满足重大片区开发配套需求等有关依据下进行选址建设,确保足够环境防护距离。石墨及碳素制品类项目准入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含同安和翔安片区)、火炬(翔安)产业区,其他区域原则上限制新建、扩建项目。” |
18 |
313 钢压延加工 准入单元指引“(1)海沧区:准入东孚工业区、新阳工业区、排头船舶工业区、厦门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 (2)集美区:准入集美北部工业区、厦门(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溪工业组团、杏林工业组团 (3)同安区:准入同安工业集中区、凤南工业区(4)翔安区:准入翔安巷北工业集中区 (5)其他区域禁止准入新建、扩建项目” |
313 钢压延加工 准入单元指引“全市禁止准入” |
19 |
4417生物质能发电 准入条件“厦门东部、西部固废处置中心规模不作限制,岛内后坑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规模不得扩建” |
4417生物质能发电 准入条件“(1)岛内后坑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规模不得扩建 (2)应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底线,在确保环境容量可行的前提下建设 (3)严格各个产污环节的污染控制,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
20 |
M 73 研究和实验发展 准入指引“不做限制 ” |
M 73 研究和实验发展 准入指引“全市严格限制准入” |
21 |
138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准入指引“准入海沧港区、刘五店码头作业区” |
138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准入指引“准入海沧港区、新机场航油码头作业区” |
22 |
149 危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准入指引“不限制” |
149 危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准入指引“新建、扩建带危险品储存设施的项目应设在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
相比“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补充规定的通知”(厦环规[2020]1号),《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的主要修订内容汇总见表2。
表2 新版准入清单与旧版2020年4月补充说明对比一览表
序号 |
2019年版补充说明 |
2021年清单 |
一 |
对于工业控制线范围之外的区域内(包括除生态红线以外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具有合法权属的工业用地,现仍保留工业用地使用的规定: (一)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准入清单》表4、表5中对应的有关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二)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以下项目: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饲料及其添加剂制造、有机树脂工艺品制造、含熔铸(铸造、锻造)工艺的合金及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含表面处理(酸洗、磷化、电镀、化学镀、喷漆)工艺的金属或非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3、排放污水不具备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需设置入河或者入海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4、使用煤、燃料油等高污染燃料或生物质(含颗粒)燃料的建设项目; 5、选址临近居住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而可能引发噪声、粉尘、臭气污染扰民的建材、废物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理的项目; 6、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管控行业的建设项目; 7、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 8、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构成较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已纳入“表1-1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准入要求中的“二、重点管控区域”第8条,并结合延续《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放到本表,并结合《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修订稿)(1)、(2)条规定,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增加了“或卫生防护距离并且防护距离超越项目用地红线边界”的要求。 |
二 |
对于不能入驻工业园区或者因行业特点需要因地制宜选址建设的畜禽养殖、建筑砂石开采、建筑材料加工制造(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砼构件、砂石砖瓦制造),在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而且选址周边没有居住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前提下,根据相关专项规划、行业建设计划或者点状供地规定等有关依据进行选址。 市场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上述建筑材料加工制造项目应选址于工业类建设用地,避开农业生产用地和规划的居住用地,防止土壤污染风险。除《准入清单》明确的同安洪塘石材工业区外,翔安莲河、集美碗窑、海沧新阳和凤山等片区已规划或计划增加建材工业用地。各区应因地制宜引导建筑材料加工制造项目选址建设,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缓解建设市场需求矛盾 |
已纳入“表1-1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准入要求中的“二、重点管控区域”第9条,并补充提出“;生猪养殖场仅允许列入保留的“零排放”规模化养殖场,禁止新建生猪养殖项目” |
三 |
统一明确《准入清单》“表3厦门市产业空间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关于现有和规划的集中居住区(包括村庄、拆迁安置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外围 (一)化工、制药项目(研发孵化类项目除外,不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原料的单纯物理提纯、混合、复配、分装的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二)制革,人造革,发泡胶,塑料再生(包括改性),制浆造纸(含废纸),轮胎制造,橡胶再生,含炼化及硫化工艺的橡胶制品(硅橡胶制品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三)化纤制造(单纯纺丝除外),制鞋(使用有机溶剂的),含染整、染色、印花工艺的毛皮、纤维、塑料纺织品生产项目; (四)饲料及其添加剂制造,有机树脂工艺品制造,沥青制品制造,玻璃钢制品制造项目; (五)香辛料调味品制造,发酵制品制造,屠宰,含发酵工艺的食品、饮料、调味品制造项目; (六)含有喷漆(工业涂装)工序的项目(使用电泳、固体涂料、水性涂料的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七)丝印项目,包装印刷项目(纸制品印刷项目以及使用水性油墨的印刷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八)含金属、合金高温熔炼、熔铸(铸造)工艺的,含PVC、尼龙、再生塑料加热成型或塑料涂覆工艺的项目; (九)其他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稀释剂原辅材料年使用总量2吨以上的,或者2吨以下但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2吨及以下的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
已纳入“表1-1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准入要求中的“二、重点管控区域”第10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基础上再增加恶臭(异味)污染物、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污染物,并对 第(一)条改为(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类项目(不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原料、异味物料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药品复配的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可准入); 第(七)条,丝印项目,包装印刷项目(纸制品印刷项目以及使用水性油墨的印刷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删除纸制品印刷项目。 |
四 |
《准入清单》的表3主要从空间上设定各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表4、表5重点从产业方面设定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提出产业项目适合入驻的管控单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具体管控单元产业项目空间准入条件,表3、表4、表5不一致的,以表3为准 |
已纳入“表3-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备注中[2] |
五 |
《准入清单》中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等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原则执行。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等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应有法定的批准依据,并遵照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时间和污染物项目执行。 |
已纳入“表1-1厦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准入要求中的“二、重点管控区域”第3条,并改为:3.现有及新建项目根据所排放的污染物,按照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的适用范围、原则,从严执行。 |
六 |
有关行业和生产工艺准入说明 (一)建筑施工弃土、弃碴综合利用项目选址环境准入按照本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生产工艺等其他准入条件按《准入清单》要求执行。 (二)生物医药、食品生产加工项目优先引导进入相应的生物医药园区和食品工业园区。对于一些没有特别环境要求的食品、生物制品生产项目入驻其他工业园区的,经环评论证环境相容可行的,许可准入。 (三)《准入清单》禁止或限制的喷漆、印刷、印花工艺是指使用有机溶剂型的油漆、涂料、染料、油墨以及有机溶剂稀释剂的工艺,不包括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水性涂料(水性漆)、水性油墨。 (四)《准入清单》中的电镀行业项目指专业电镀企业或者设置电镀车间以金属或非金属电镀表面处理为主的项目,不包括生产中必须配套的关键性、短流程电镀工序的项目。禁止、限制的化工项目是指包含化学反应流程的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不包含新材料项目生产中必须配套的关键性、短流程化工工序的项目和单纯混合、分装、物理提纯的项目。需配套电镀、化工工序的项目的许可准入条件按照《准入清单》第四条要求执行。 (五)《准入清单》禁止准入的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特指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的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特种陶瓷、高档工艺陶瓷和日用陶瓷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禁止准入的传统塑料薄膜彩色印刷项目特指国家产业政策等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塑料薄膜印刷。 (六)《准入清单》所列铸造工业,系指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C3391黑色金属铸造、C3392有色金属铸造;锻造工业系指C3393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行业类别。清单所禁止的铸造、锻造系指专业铸造、锻造加工,不包机械设备制造业中的配套铸造、锻造工艺 |
第(一)条纳入新版清单表 第(二)条纳入“表3-1和表3-2分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中的管控单元准入指引考虑; 第(三)条整合列入表3-1的备注栏“[4]本表与表3-2所指低VOCs物料。 第(四)、(六)条列入表1-1中的备注项进行说明; 第(五)条例入表3-2中相应行业进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