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 正文
为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我局于2016年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为《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18年11月7日印发实施。根据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2020年我局再次组织修订,修订为《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1月24日印发实施。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18年9月27日、11月7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两项新标准,并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对车辆外观检验更为具体,新增16项检查项,其中包含三项否决项,同时还增加车辆OBD检查,在污染物排放检测项与排放限值方面均做了变动,较之前更为严格。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是基于旧标准制定的,已无法满足新标准中的要求。
此外,随着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强化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全市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已达24家,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2019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进一步强调我局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福建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指南》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36条,修订后的《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共35条;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将原《办法》中关于我局及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原《办法》中出现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环保委托”修改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
二是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有关事项作出修订。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评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认定合格有效期内”,修改为“通过省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评审,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且申请的检测范围应当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明确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两个关键岗位的资格要求,以及明确现场核验所需的具体材料。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现场评审后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五条:“取得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通知书的排气检测机构,需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取得暂不委托通知书的排气检测机构,需重新提交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若第二次现场评审仍存在第一次评审时发现的问题,则3个月内将不予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
三是删除原《办法》第十条:“环检机构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机动车排气检测费用。”
四是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委托通知的变更条件及有效期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十一条:“新增申请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通知有效期为1年;续延申请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通知有效期为3年,且不超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第十二条:“排气检测机构因机构类别升级、检测场地搬迁(迁址)、检测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变更申请。变更申请的有效期为3年,且不超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排气检测机构仅因法人发生变动,检测机构类别、检测场地、检测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均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变更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
四是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档案保存期限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十九条“排气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档案,检测档案内容须包含检测报告、外观检查表、复检车辆维修合格凭证(有资质的维修企业)、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软件升级或更改维护记录、人员变动记录、业务培训记录、和其它按规定须记载留存的资料,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相关纸质档案材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材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五是对记分制度管理内容进行修订。依据现行的新标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记分内容进行调整,主要包括:检测机构网络监管、日常设备校准检查、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以及出具报告单的规范性方面进行修订。
六是增加记分制度管理内容。基于新标准和实际监管工作的基础,《办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了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日常检测中存在的其他违规行为及记分等级划分。
七是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进一步细化。《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违规行为按严重程度更加细化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