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9
闽环保土〔2017〕4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经省审改办同意,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等8大类84小类危险废物的利用许可证核发权限委托至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8大类84小类危险废物的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二、各地应当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和期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不得再将委托事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应按照我厅统一制定的行政审批文书格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各地应参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下放通知》,闽环保土〔2017〕20号)规定,建立8大类84小类危险废物的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机制,并规范相关审批程序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我厅将加强对各地实施委托行政审批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批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各地应当按照《实施规定》有关要求,在次月15日前报我厅汇总;对于准予许可的,应按照《下放通知》有关要求,于审批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申请材料、相关审批文件电子版及许可证正、副本和附件等材料的电子版上传至福建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委托工作自本通知印发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事项目录
2.省审改办《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权限下放、委托反馈意见的函》(闽审改办〔2017〕31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事项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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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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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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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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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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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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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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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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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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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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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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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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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8大类84小类危险废物的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委托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类别如下:
一是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全部33小类);二是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全部3小类);三是焚烧处置残渣(HW18,全部4小类);四是含铬废物(HW21)中的使用铬鞣剂进行铬鞣、复鞣工艺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193-001-21),以及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废碎料(193-002-21);五是废酸(HW34,全部19小类);六是废碱(HW35,全部12小类);七是石棉废物(HW36,全部9小类);八是其他废物(HW49)中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900-041-49),以及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900-0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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