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10-31 17:42 阅读人数:

关于《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联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等39个部门(单位)拟制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2015年11月,环保部、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为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就“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提出具体要求,并把“生态环境”和“环境保护”列为建设的重点领域。2016年7月,国家环保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0个部委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了23条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2016年11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集市直和驻厦省部属有关单位开会,对制订联合奖惩意见提出要求。

二、起草过程

我局认真研究了各级关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环保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0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参考了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行业领域信用联合奖惩的文件,结合《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厦环法〔2016〕19号)有关规定,起草了该《工作意见》。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2月6日两次向市发改委、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等30多个相关部门单位和局系统内部进行征求意见,分别要求2016年11月17日和2017年2月13日前反馈(另外,2017年2月21日向前期漏发的市通信管理局、人社局、海事局、厦门火车站补发征求意见,要求2月24日前反馈),截至2017年3月1日,两次共收到厦门海关、厦门银监局、市国税局、市法制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8个单位提出的33条修改意见。之后,又通过电话与有异议和未反馈意见的单位沟通协调,截至3月31日,共收集35条修改意见,采纳29条、未采纳6条(详见《反馈意见汇总表》)。

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工作意见》进行了修改。4月10日,2017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已原则性通过,会后根据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25日与发改委联合向相关部门发函会签,在会签过程中,共收到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和厦门供电公司5条意见,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3条(详见《反馈意见汇总表》)。

根据有关意见再次修改,同时经进一步审稿,删除了2条权限不在市里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原会签稿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第12条“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和第23条的第(2)“责令停止生产机动车车型”)。

三、主要内容

《工作意见》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守信联合激励”,主要明确了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提出了十三类22项联合激励措施,并对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和动态管理进行规定。

第二部分“关于失信联合惩戒”,主要明确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提出了6项环境保护部门可采取的惩戒措施和21项跨部门落实的联合惩戒措施,并对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和动态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部分“其他事宜”,主要对各部门落实《工作意见》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明确。

四、主要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环保部、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5.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3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7. 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9个部委《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28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9.厦门市环保局《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厦环法〔201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