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时间:2018-10-31 17:41 阅读人数:
  关于《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为推动本市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红黑名单”制度,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引导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守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提出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2015年11月,环保部、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为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厦门市政府印发《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与使用。2015年12月,厦门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厦府[2015]354号),提出要完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列入《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分别对“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二、起草过程

我局认真研究了各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参考了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环保局的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文件,以及深圳市、厦门市其它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结合《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5〕307号)、《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厦环法〔2016〕19号)有关规定,起草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于2016年12月23日在局系统内部,同时向市发改委、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等9个相关部门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要求2016年12月30日前反馈,截止2017年1月3日共有市法制局、市市场监管局2个单位提出3条修改建议,采纳3条、未采纳0条。

在第一次征求意见后,根据市信用中心对“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有关解释,依据《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不良类信用信息” 按失信程度重新划分等级,按失信程度依次分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属警示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属警示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属提示信息)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纳入范围和惩戒措施,以便更好地实行差别化管理。同时,对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进行了完善。2017年2月6日再次在局系统内部,同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要求2017年2月13日前反馈,截止2017年2月15日共收集5条修改建议,采纳2条、未采纳3条。(详见《反馈意见汇总表》)

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局长办公会已原则性通过,会后根据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有六章30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包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与管理的原则和查询途径,以及市环保系统的相关职责分工等规定。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及“红黑名单”纳入范围共7条,包括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具体分类和内容,“红黑名单”的纳入范围和信息的主要内容等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征集与披露共4条,包括采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来源、信息推送的要求、“环保守信红榜”与“环保失信黑名单”发布的方式和途径等规定。

第四章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共4条,主要是针对“环保守信红榜”与“环保失信黑名单”的退出机制,以及对“认为已披露的环境保护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异议处理和“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修复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激励惩戒共5条,包括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列入“环保守信红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守信激励、对存在环境保护不良信用信息和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失信惩戒等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3条,对《细则》提及的“环境服务机构”进行解释,规定《细则》解释部门和实施起始时间。

四、主要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3.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5.环保部、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6. 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7.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厦府[2015]354号)

8.厦门市政府《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5]307号)

9. 厦门市环保局《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厦环法〔2016〕19号)

另外,还特别参考了《中山市环境保护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