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民办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就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学籍数据安全
学籍是学生管理的基础,与学生权益息息相关,备受社会关注,也是教育经费管理、事业规划等科学决策的依据,不允许有任何偏差和错误。各校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内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学籍管理责任。明确一位校领导及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应当由正式工作人员担任,要求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政策、计算机操作技术和保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有变动的,要提前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
各校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做好学籍数据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籍管理人员配备专用计算机等必要设备。学籍管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并安装必要病毒和网络防护软件,定期查杀。严禁使用任何辅助操作软件。要认真执行《集美区学籍系统账号管理制度》,加强用户账号管理,规范用户账号的使用,提高信息系统使用安全性。校领导和学籍管理员应分别使用学籍主管领导和学籍管理员账号,并在系统中“系统管理—个人设置—修改密码—修改个人信息”页面补齐个人信息,严禁一人使用、保管多个账号,多余未分配使用的账号要进行锁定。要妥善保管账号密码,最长3个月必须更换一次密码。密码要设置8位以上,要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要加强学籍数据导出使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基〔2018〕37号),规范使用相关设备从全国学籍系统或省级全国基础数据库下载、复制、打印学籍数据的操作,或以系统后台导出、远程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数据共享的操作。
各校应认真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学籍系统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细化到人。省教育厅将不定期采取入校抽查或通过技术手段监测,若发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存在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况,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二、提高学习实效,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学籍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服务,各校要规范办理程序和提高服务水平,学籍管理职责、学籍异动流程和异动办理咨询电话要上墙或网上公布,学校应准确向家长做好政策解释。要进一步学习信息化学籍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处理办法,建立良好工作机制,分管学籍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德育处以及年段和班主任要积极配合支持学籍管理员工作,学籍管理员的工作量应得到科学核定,并纳入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
2.明确各项业务时间节点。
(1)毕业年级学生转学和其他在办业务
①7月1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暂停发起涉及毕业年级学生的业务。
②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暂停发起转学业务;相关业务暂停前发起的相关业务可继续办理。
③7月15日零时,全国学籍系统将清理所有未完成的毕业年级在办业务,并通报相关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和责任学校。各校务必抓紧落实,加快处理毕业年级在办业务,尤其对于需要办理休学、复学业务,以及处于辍学状态但已返学的学生,要及时更新学籍状态,以免影响学生权益。
(2)按时完成毕业升级相关操作
①7月30日前,各校应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小学、初中、高中三个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
②8月10日24时,教育部将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对全国非毕业年级中小学生就读年级进行升级。
(3)做好入学新生注册建籍及学籍接续工作
①10月30日前,各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省内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建籍和初、高中招生学籍接续工作。相关业务处理完成后,要如实填报《 年秋季学期招生入学完成确认表》(附件),并报送设区市教育局汇总。
②要根据学籍注册监控数据,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安排好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的办理时间,确保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上学期)、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下学期)的业务开放时间段内完成相关工作。
三、严格学籍规定,规范异动管理
1.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各校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学籍档案信息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学籍管理“籍随人走”的规定,防止重复学籍现象的发生。严禁“人籍分离”和无学籍、借读生现象发生,高中阶段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发现存在不为学生办理学籍接续、违规办理学籍接续、“空挂学籍”、重复建立高中阶段学籍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将已违规办理的学籍接续业务做退回处理。学校违规建籍或接收借读生的,由学校自行承担学生学籍、升学等有关纠纷责任,并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规范学生转学办理程序
(1)明确转学流程。转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转学条件的,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学。审核同时需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2)严格核办普通高中转学业务。各校要明确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条件的差别,严格核办普通高中转学业务。初中毕业,在厦门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符合普通高中录取条件,被学校录取并到校报到注册、就读,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学生在报到注册后,因户籍及家庭地址跨省、市迁移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省一级达标校须上报厦门市教育局批准)。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校。
对于确因户籍及家庭地址迁移等原因,高中阶段拟赴外省就读的学生,应根据其提供的户口证明(非本省)、外省学校录取通知书,转接学籍档案。
(3)取消打印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52号)的要求,在办理中小学生转学业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由转出学校从系统中打印并盖章的《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
(4)全面启用统一办理平台发起新的跨省业务申请。学校应在统一办理平台中发起、核办新的跨省业务申请。各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要求,在办理小学生毕业前后跨省业务时,按义务教育1—9年级进行对应。跨省业务办理取消了“调档”流程,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局核办通过后,学籍档案将自动调转到转入省份。
(5)做好防溜控辍管理工作。各校要认真贯彻《集美区教育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集教基 〔2017〕 8 号)文件要求,关注教育改革和精准扶贫政策,提高质量控辍、落实扶贫控辍,努力提高巩固率。要坚持依法控辍、动态监测,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重点监测初中阶段, 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检测群体,切实提高控辍保学质量,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9%的目标。
各校要做好辍学学生标注和管理工作。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将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标记为“疑似辍学”(“疑似辍学”超出一个月系统自动转为“辍学”状态),并按规定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学生已返校就读的,学校要及时将其设置为“返校”。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地控辍保学工作情况,要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记录劝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更新学生状态,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
各校应定时开展防溜控辍督查工作。校行政人员应对各班学生的到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全校进行通报,要经常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精准排查被拉拢、胁迫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的在校学生,健全完善防控措施,严防黑恶势力侵扰校园,杜绝师生涉黑涉恶现象发生。区教育局将结合每学期期初报表的填报核实各校辍学情况,同时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对各校的防溜控辍工作进行督查。
3.规范初高中学籍接续工作
全省初、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仍通过“统一招生”程序完成,具体流程见省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生毕业升级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基〔2017〕27号)。
各校要严格规范招生业务管理,尤其是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教学厅〔2019〕8号)和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基〔2018〕66号)、《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9〕16号)等文件要求,核实学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简称“中考”)的情况后,办理普通高中学籍接续业务(含省内招生和毕业后跨省就学)。具体要求按省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和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基〔2017〕44号)执行。
四、持续推进数据质量提升
各校要建立长效机制,及时认真做好学籍注册、信息更新、学籍变动、学籍档案建立等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提升学籍数据质量。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具体整理内容按照《集美区中小学学籍日常管理目录》整理。
1.做好起始年级学生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学校要认真采集、核对并录入学生个人信息。除全国学籍系统学生信息模板中规定的必填字段外,“学籍辅号”“班内学号”“学生来源”“残疾类型”“随班就读”等5个字段是我省规定的必填项目(其中“随班就读”为残疾学生必填)。初一、高一年级学生的学籍是接续自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变化较大,因此,学校要在开学初专门开展起始年级学生学籍信息核对、更新工作。学校要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学段起始年级学生“学籍辅号”进行重新编列。
2.做好学生学籍信息核查
各校应于每年5、6月份完成在校生学籍信息的复核和补采,并定期开展学生学籍数据质量核查。要按照程序严格把关,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信息的更新和补录,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免影响学生权益。应将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学籍信息表、申请表等材料作为学籍档案存档。
全国学籍系统内正在办理转学等异动业务的学生,须完成异动处理后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学生家长(监护人)核对其基本信息;非在校生状态的学生,若后续转为在校生状态,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学生家长(监护人)核对其基本信息。省教育厅将抽查各地学籍管理情况,对各地学籍管理中存在的常识性错误进行通报。
3.加快处理问题学籍
(1)加快处理在校生问题学籍。对于跨省身份证号重复的在校生,学校须将学生信息和与该生重复的学生及其学校信息反馈给学生家长(监护人)进行确认,对于家长(监护人)能够确认重复学籍为同一人的,由家长(监护人)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异地学籍转接。需要转接的由家长(监护人)与原学校联系,确认转学事宜后,在读学校删除重复学籍、在全国学籍系统内进行学籍转接。对于信息准确且不需进行学籍转接的,由在读学校进行佐证,佐证材料包括家长(监护人)签字的学生身份信息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学校公章的在校就读材料及家长(监护人)签字的放弃学籍转接的说明。对于人口库认证不通过的在校生信息,由学校将学生身份信息反馈给学生家长(监护人)进行确认。对于信息准确的,学校进行佐证,佐证材料包括家长(监护人)签字的学生身份信息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学校公章的在校就读材料。对于学生身份信息有误的,由学校按照家长(监护人)提供的准确信息在全国系统中进行变更,变更说明材料包括家长(监护人)签字的学生身份信息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身份信息变更后,将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认证。
(2)规范删除未在校问题学籍。对于确认不在校且学生家长(监护人)未进行联系需要转接学籍的,学校须在2019年6月14日前,按照“人籍一致”原则在全国学籍系统内删除该学籍。全国学籍系统将于2019年6月30日对跨省重复且未进行佐证的问题学籍进行归档。
(3)统一处理双佐证跨省问题学籍。对于双佐证的跨省重复问题学籍,全国学籍系统将对姓名不一致的问题学籍进行重新认证,对于认证不通过的学生学籍信息,将下发学校进行再次确认;对于均通过认证的问题学籍,将归并至全国学籍系统(二期)的双佐证问题学籍处理功能进行统一处理。省内身份证号重复学籍、涉及初中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重复的问题学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理中小学生问题学籍的通知》(闽教办基〔2017〕28号)要求处理。
(4)规范“国际班(部)”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基厅〔2019〕1号和闽教基〔2019〕16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普通高中“国际班(部)”等特殊招生类型学生管理,所有举办“国际班(部)”的普通高中学校要更新各年级此类型学生“学籍辅号”。具体规则为:在按原规则编列的11位数编码后加大写字母“H”字样,例如31901010001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