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公、民办校(园):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神和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学生资助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下发本通知。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各级教育、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和各校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执行,每学年审核、认定一次,具体如下: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管理属地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二)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孤儿、烈士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由管理属地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残疾学生由管理属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
(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由学校组织班主任和1名科任教师通过家访等方式,协助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区教育局备案。
(五)困难等级的认定
根据学生家庭的具体情况,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 “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
(4)孤儿或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学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低收入家庭学生;
(2)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经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资助。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
1.保育教育费补助
在本区公办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制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按不高于市示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2.生活费补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学前教育家庭困难幼儿资助由各园负责审核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及拨款。
(二)义务教育
1.营养餐补助
(1)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2.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3.接受政府分级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办学者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义务教育学生可以参照本通知申请营养餐补助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优先从该校足额提取的3%经费中支出。
公办校义务教育营养午膳及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由学校自行制定并规范执行,所需资金统一向区教育局申请预算及结算,申请及审批材料由学校统一存档备查。
(三)中等职业教育
1.免学费
对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正式学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专业学生实施免学费。
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由学校自行落实,所需资金直接向区教育局申请预算及结算;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由区民教办负责审核学籍生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民教办审核结果拨款。
2.国家助学金
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由各校负责审核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及拨款。
(四)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其学费、课本费和簿籍费。其中,课本费及簿籍费的减免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助学资金安排。
2.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由各校负责审核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款,免课本费和簿籍费由学校按规定执行。
(五)高等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向银行申请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资助比例
各园、各校可根据在园、在校的实际困难生数,实事求是进行资助,超出资助比例的部分,由学校进行校内资助或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统筹。
1.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生活费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不含小小班)的3%以内确定。
2.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比例按寄宿生的5%确定。
3.中等职业教育。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按在校生(不含顶岗实习学生)的10%确定。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按在校生的10%确定。
5.高等教育。生源地贷款无资助比例限制。
四、加大校内资助力度
有关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校内资助政策,按照有关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计提一定的经费用于校内学生资助工作。
(一)各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以及对家庭突发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进行资助。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对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家庭突发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所需经费可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3%比例的资金列支,无事业收入或事业收入不足的,可从学校当年的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
(三)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可从学校免学费补助经费中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家庭突发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具体金额据实列支。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杂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中,所计提经费应优先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本费、簿籍费的减免。
(五)各校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资助资金,除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外,也可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校(园)必须于每年1月底、6月底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本学期校内资助情况。
五、资助的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学生资助每学年初申请一次,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
教师是资助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在政策的宣传和补助的申请、受理、核实等阶段做好动员和指导工作。
学校领导(法人)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补助资助的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应切实履职,指定专门科室、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六、加强资助工作信息化管理
(一)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化管理
充分利用各学段“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扎实做好学前、义务教育、中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资助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信息采集责任
各学校切实承担起学生信息的采集工作,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校学籍和资助部门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系统受助学生信息的录入、审核、报送等工作,并对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系统填报享受资助的人数和金额与实际享受资助的人数和金额一致。
(三)加强困难学生信息安全管理
各学校应严格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
七、强化资助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
区教育局将联合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全区至少三分之一的区属公(民)办中职和中小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巡查,三年巡查一轮。各校每年要对本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二)资助巡查重点内容
一是机构建设情况。各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设施配备情况,工作经费保障情况,资助队伍建设和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待遇保障情况,岗位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情况等。
二是职能履行情况。各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各项资助业务管理情况,各项资助政策本单位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资助育人和资助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等。
区教育局适时通报巡查情况,并将巡查结果作为评选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如发现有违规发放学生资助金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八、强化资助日常工作
(一)各校应选拔素质良好、责任心强、稳定性高的人员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举办的资助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资助业务工作能力,确保准确解读政策,传播好“学生资助”声音。
(二)各校要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坚持资助宣传和资助育人两翼并举,通过开办助学惠民专栏、家庭走访等形式,宣传学生资助政策,通过选树和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感恩、诚信的典型,举办德育主题活动,为广大学生树立模范榜样,促进受助学生的成长成才。
(三)区教育局已设立并公开学生资助热线电话(0592-6078014),各校应相应设立并公开资助服务电话,及时解答学生家长的咨询和投诉,对所投诉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相关记录。要密切关注有关学生资助的社会舆论动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舆情研判、处置机制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对学生资助方面的重要舆情及各类突发事件,及时跟踪收集、认真分析研判、妥善应对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其他事项
各校应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学段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件从201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五年。之前文件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
集美区教育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