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省属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0年起,省级财政安排省属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对经费隶属关系属省级财政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上一年度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合格捐赠收入”)进行配比奖励。
第三条 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正向激励。配比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按比例测算确定分校额度。配比资金分配遵循“多受捐多配比” 的原则,体现正向激励。
(二)统筹使用,注重绩效。省属高校结合实际对配比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提高配比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核定年度预算,联合发布申报通知,审核申报材料,对合格捐赠收入按规定进行配比,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属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申报上年接受社会捐赠收入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省属高校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配比要求与规范
第六条 捐赠收入是指省属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发展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省属高校接受社会捐赠实物原则上不纳入配比范围,属个别重大项目的,按“一事一批”原则,由学校申请予以审核评估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对省属高校申报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赠收入资金实行配比。
第八条 配比资金按照省属高校上一年度合格捐赠收入、配比比例等因素进行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属高校捐赠收入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九条 配比资金由省属高校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等内涵发展,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条 配比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将配比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高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额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扣减;不足扣减的,相应扣减其他财政拨款;如发现省属高校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是配比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同时,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开展配比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资金核定和检查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所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