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集)文综罚字〔2024〕010号
日期:2024-09-1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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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集)文综罚字〔2024〕010号

  当事人: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D62J3LXQ)

  法定代表人:易志敏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东宅宅尾里24号101之一  

  你单位“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一案,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2024年6月11日,我局收到游客吕某棒举报,称其与林某中一行2人于2024年6月3日通过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珩圣路386号106室的中青旅游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北站第二营业部报名参加“英雄三岛定制一日游”,在旅游期间遭遇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我局于6月12日安排人员前往该门市部进行现场协调处理。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投诉人反映的营业部进行执法检查,该营业部负责人王某军接受调查询问。经初查,2024年6月3日,中青旅游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北站第二营业部招徕游客吕某棒、林某中一行2人参加该司“英雄三岛定制一日游”,收取旅游费用396元,双方签订《散客一日游行程合同》(编号:6000398),该行程由中青旅游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车牌号:闽DD75132)提供交通服务,上述组织接待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提供交通服务,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为查明案情,本案经批准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9日对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志敏进行调查询问,于2024年6月24日对司机宋某邦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6月20日我局向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集美大队发函商请协助查询闽DD75132车辆是否具备旅游客运资质,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集美大队2024年6月26日复函闽DD75132经营范围内未包含旅游客运资质信息。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游客吕某棒、林某中一行2人“英雄三岛定制一日游”提供交通服务。该行为属于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吕某棒、林某中一行2人未获利,依法认定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厦门市政务热线12345投诉单(诉求编码:XM24060702986)1份1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厦集)文综检(勘)字〔2024〕22号]1份1页;3、2024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王某军第1次)1份4页;4、王某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5.中青旅游集团(厦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RA4X32)复印件1份1页;6、中青旅游集团(厦门)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厦旅发审〔2018〕63号)复印件1份1页;7、中青旅游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北站第二营业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CRXQMN2L)复印件1份1页;8、王某军提供的《散客一日游行程合同》(NO.6000398)第一联1份1页;9、王某军提供的《旅行社委托旅游接待协议书》复印件1份2页;10、王某军提供的“游客身份证及散客一日游行程合同”复印件1份1页;11、授权委托书1份1页;12、在职证明1份1页;13、行政执法电子数据证据一1份1页;14、行政执法电子数据证据二1份1页;15、2024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易志敏第1次)1份4页;16、易志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7、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D62J3LXQ)复印件1份1页;18、厦门厦志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厦文旅审〔2023〕244号)复印件1份1页;19、易志敏提供的闽DD75132机动车行驶证、司机宋某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打印件1份1页;20、2024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宋某邦第1次)1份3页;21、宋某邦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2、宋某邦提供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1页;23、宋某邦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24、宋某邦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25、宋某邦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1份1页;26、关于协助查证车辆闽DD75132是否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案件协查函》1份1页;27、《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集美大队关于闽DD75132车辆营运资质查询结果的函》1份1页。以上证据均经相关当事人确认。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厦门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2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于2024年08月02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集)文综罚告字〔2024〕012号]送达当事人,至2024年08月12日已满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全市代收罚款的银行(如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目前为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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