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集美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
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集美区体育出版广电局)
集美区民政局
二、协办单位:灌口镇政府、后溪镇政府、
杏林街道办事处、集美街道办事处、
侨英街道办事处、杏滨街道办事处
三、承办单位:集美区羽毛球协会
四、冠名单位: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五、媒体支持:福建日报、厦羽在线、集美报、集美区广播电视台、天下集美、集美羽协
六、技术支持:华羽智造体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七、比赛时间:2021年8月(具体时间等报名结束统筹安排,每人比赛时间为半天至一天)
八、比赛地点
1、灌 口 镇:十亩农家羽毛球馆
2、后 溪 镇:软件园体育中心
3、杏林街道:全总杏林湾羽毛球馆
4、集美街道:沐宇羽毛球馆
5、侨英街道:沐宇羽毛球馆
6、杏滨街道:全总杏林湾羽毛球馆
八、竞赛项目:
男子双打、混合双打(不可兼项)
九、参赛年龄及组别:
1、参赛年龄范围:
1956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集美社区居民
2、竞赛组别
青年组:198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居民
中年组:1956年1月1日—1980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居民
备注:中年组选手可降组参加青年组比赛,青年组选手不允许参加中年组比赛。
十、参赛资格
1、参赛对象为在集美区居住或工作的社区居民;组队选手需为同一社区。
2、以下疾病患者不宜参加比赛: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冠状动脉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其他不适合羽毛球运动的疾病。以及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的人员、近期不宜参加体育活动者,不能参加此次比赛。运动员必须是经医生检查身体健康者,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果出现各种身体问题由运动员个人负责。进入赛场前需要出示八闽健康码。
3、专业现役、退役运动员、体院羽毛球运动训练专业毕业生及在校生均不允许参赛。
十一、报名材料
参赛居民须提交以下集美相关证明材料:
A、参赛居民身份证显示地址在集美区,则提交身份证正面照片即可。
B、参赛居民身份证显示地址不在集美区,则必须提供身份证照片以及以下四类证明(照片即可)之一:(1、本地居民提供户口本本人页照片;2、工作单位在集美的提供最近三个月社保缴交证明;3、在集美购房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提供房产证照片;4、集美区居住证。)
十二、竞赛办法
1、竞赛规则:采用中国羽协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和世界羽联的最新规定(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比赛采用分组循环再淘汰赛的赛制,具体分组根据报名情况再作通知;
3、比赛实行一局21分定胜负的每球得分制,率先得到21分(不加分)的一方赢得当局比赛,11分时双方交换场区;
4、循环赛决定名次的办法:循环赛按胜次多少决定名次,如两对胜次相等,按相互比赛胜负决定名次;如三对或三对以上胜次相等则按净胜分数决定名次;若还有两对净胜分相等,按相互比赛胜负决定名次;若三对净胜分都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5、所有参赛人员必须在比赛开始前10分钟到场报到,超过比赛10分钟(以裁判员的时间为准)作为弃权处理,如遇连场,运动员可以休息10分钟,如在比赛中受伤,允许短时间的一次性治疗。
6、比赛中参赛运动员应服从裁判,若对判决有异议应在下一个发球前提出,过后视为认可判决。存在争议时可通过临场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的裁决为最终判定
7、组委将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参赛的分组、分赛区。如单项比赛参赛人数不足4对,主办方则将该组别并入其他年龄组或并入其他赛区相应组别。
十三、服装:获得名次的代表队须着比赛纪念衫上台领奖;
十四、录取名次与奖励(**元/对)
1、报名超过16对,则录取前16名,5-8名并列第五名、9-16名并列第九名;
2、报名9-16对,则录取前8名,5-8名并列第五名;
3、报名8对以内,则减一录取,未进四强则并列第五名。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第九名 |
奖金 |
300元 |
250元 |
200元 |
150元 |
100元 |
100元 |
100元 |
100元 |
50元 |
十五、赛事福利:参赛运动员将获赠价值218元赛事纪念衫一件。
十六、保险
1、参赛运动员自行购买保险。
2、本次比赛组委会另为每位参赛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单以报名信息以及最终公布的参赛名单为准,如报名信息有误或信息虚假投保无效,责任自负。
十七、报名方式
报名费:20元/人
通过识别微信二维码添加集美羽协工作号,提交本人及搭档相关报名材料报名,缴交报名费,微信号二维码:
联系人:朱建勋,联系电话:13225927678
十八、报名截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1日
十九、公示及申诉:8.2-8.4日为名单公示期,期间进行举证申诉,之后将不再接受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申诉。
二十、本规程解释权属主、承办单位,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