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影视产业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市关于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和《厦门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
第三条 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厦门。在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涉及新增用地的,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80%的奖励。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各项奖励后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国知名影视企业和影视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企业,或涉及新增用地的企业,可另行商议支持方式。
第四条 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支持本市行业协会、企业机构、高等院校和文创产业园区建设剧本创作基地,吸引编剧人才来厦集聚,开展创作活动。对本市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如属于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编)并经福建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网络大电影剧本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给予8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影视动画作品放映播出奖励。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作品,按标准予以奖励:动画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下同)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作品,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动画作品,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电影发行。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打造国内一流的首映礼基地。吸引和鼓励全球优秀院线影片到厦门举办首映礼,打造厦门“首映礼之城”。对在本市的电影院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的,按实际发生成本的50%给予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对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等境内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8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80万元;对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元;政府组团参加境内外影视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费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对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优秀影片交流等影视产业活动,由省、市政府指导或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6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元;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8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企业融资。对于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债权类金融机构获得项目信贷资金的本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60%的贷款贴息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项目融资的我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40%的贴租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市影视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355号),对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按0.3%予以风险补偿,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提供我市影视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影视企业进行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本市影视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属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本市影视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影视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影视拍摄基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对国有文化企业租赁政府收储用地改建影视拍摄基地的,给予租金优惠。对影视拍摄基地的摄影棚、置景车间等用于影视拍摄的,按照影视拍摄服务收入的5%给予影视拍摄基地运营补贴,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支持影视拍摄之城建设。鼓励本市影视企业通过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在厦拍摄。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3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外地影视企业来厦拍摄,对外地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打造厦门影视服务出口基地。对电影产品出口、电视产品出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和电视节目服务、其他与广播影视相关的服务、节目模式出口等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影视服务出口给予政策支持。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影视服务出口增量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等影视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第十四条 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条款,按本政策标准执行。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原则上,同一企业(基地)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基地)年度内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转载自: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