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情况通报
时间:2022-11-09 16:10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造成大量生命财产损失,教训惨痛。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较大危害,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统称专用仓库),并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今年以来,我局根据相关线索查处7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查处危险化学品158.4吨,行政处罚36.8万元。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企业、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生活环境的安全,现将今年以来我局查处的7起案例

  通报如下: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灌口镇安监站对灌口镇东辉村金辉社某民用建筑进行检查时,发现厦门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处建筑物内储存有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约1.77吨。该民用建筑物为铁质材料搭盖而成,多处锈蚀漏风,无相关防水、防潮设施,放置危险化学品处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民用建筑物内还居住吕姓夫妇2人,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将上述危险化学品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经立案查处,我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5.1万元。

  2022年6月15日,灌口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在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时,发现厦门某玻仪有限公司将368瓶(约1472升)乙腈储存在灌口镇双岭村溪尾社一民房内。乙腈易燃,具有一定的毒性,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民房为五层框架结构建筑,建筑内未设置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通风、防毒等相关的安全设施,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将上述危险化学品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经立案查处,我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5.1万元。

  2022年7月5日,灌口镇安监站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灌口镇双岭村墩仔社某普通民房疑似储存危险化学品,灌口镇安监站将相关情况向我局报告。接到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民房进行核查。发现该民房内货物为厦门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放的油漆,共计4.3吨。该民房为砖混结构,顶部为铁皮搭盖,民房内未设置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通风、防毒等相关的安全设施。经查该公司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油漆进行扣押,将上述物品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7月6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上述油漆进行抽样鉴定,经鉴定,上述油漆为危险化学品。经立案查处,我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5.1万元。

  2022年7月5日,灌口镇安监站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灌口镇双岭村墩仔社某普通民房疑似储存危险化学品,灌口镇安监站将相关情况向我局报告。接到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民房进行核查。发现该民房内货物为厦门某贸易公司存放的苯乙烯、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共计6吨。该民房为砖混结构,顶部为铁皮搭盖,民房内未设置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通风、防毒等相关的安全设施。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货物进行扣押,将上述物品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7月6日,我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上述油漆进行抽样鉴定,经鉴定,上述苯乙烯、不饱和聚酯树脂为危险化学品。经立案查处,我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5.1万元。

  2022年7月25日,灌口镇安监站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灌口镇灌南工业区山美路某厂房内疑似存有危险化学品。当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厂房进行核查。发现该厂房为厦门某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金属表面处理剂的生产场所,该公司将氢氧化钠、氢氧化钾、二氯甲烷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二楼原料库内。该公司原料库为普通三合板隔断而成,不具备防火条件,内无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通风、防毒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将上述危险化学品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经立案查处,我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5.3万元。

  2022年10月21日,杏滨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杏滨街道锦园西二路某普通厂房存有危险化学品。当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厂房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厂房为厦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主要用于有色金属切割加工,厂房内存有硫酸镍、氯化镍、氢氧化钠、硼酸、铬酸酐、过硫酸铵、氯化锌等危险化学品共计127.5吨,上述货物为厦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厂房为钢架结构,周边和屋顶为铁皮搭盖而成,隔热性差,厂房内无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通风、防毒、防泄漏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将上述危险化学品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经立案查处,我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6万元。

  2022年10月21日,杏滨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杏滨街道锦园西二路某普通厂房存有危险化学品。当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厂房进行核查,发现该厂房内存有2.05吨氰化亚铜,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该厂房为钢架结构,周边和屋顶为铁皮搭盖而成,隔热性差,厂房内无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通风、防毒、防泄漏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将上述危险化学品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经立案查处,我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5.1万元。

  以上7个生产经营单位均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相关公司均受到数额不等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充分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学习或存在侥幸逃避监管的心理,存在以下几点共性问题:

  一是心存侥幸,明知故犯。7起案件中,有5起是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贸易公司,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心理心存侥幸,为了贪图方便、节省成本,置法律法规不顾,仍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既给附近居民埋下安全隐患,又给公司的经济和诚信带来损失,可谓是得不偿失。

  二是条件简陋,危险极大。7起案件的涉案场所均无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强腐蚀、强氧化性、急性中毒等不同特性,一旦发生火灾或泄漏等情况,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周边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

  三是存放隐蔽,躲避监管。7起案件中的6起案件,涉案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交通较为便利的靠山村居或城中村等隐蔽场所,场所外观普通,不引人注意,是安全监管力量较薄弱的地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终究得到相应的处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再次发生,特提以下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引导,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各镇街要及时将本《通报》传达至本辖区企业,加大宣传普法工作,增强群众安全责任和意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共同营造监督共治的氛围。要对群众举报的内容要认真对待,依法查处,及时通报。严禁将民房、民宅、厂房、铁皮屋等出租给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场所。号召群众进行一次自查自纠,确保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无所遁形。要进一步规范新型液体燃料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管理,严禁各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或闪点低于60℃的新型液体燃料。

  二要压实主体责任,吸取教训严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要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严防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三要保持高压态势,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我局后续将持续加强日常巡查排查,发现苗头,及时查处,力争将事后监管变成事前防范。做到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见底、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发现重大隐患线索,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非”行动。对在自查自改过程中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坚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法储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依法查处,依法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若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