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关于严密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4-03 15:46 阅读人数:

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厦门市、集美区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等规定,集美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偷越国(边)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或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出海作业人员有违反上述第二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根据《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公安部门不予发放《出海船民证》;已经发放的,予以注销并收缴证件。

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公共秩序。举报电话110。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