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准级次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一 | 公安部门 | |||||
1 | 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国家定项目 |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 | ||||
①号牌(含临时) | 国家定项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 | 1.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汽车不反光号牌80元/副; 2.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挂车不反光号牌30元/副;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不反光号牌25元/副; 4.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摩托车不反光号牌25元/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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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国家定项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
③号牌架 | 国家定项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 | 1.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 2.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以上均含号牌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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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国家定项目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 | 1.机动车登记费10元/证; 2.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3.机动车驾驶证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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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定项目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 | 1.临时行驶证10元/本; 2.临时机动车号牌5元; 3.临时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工本费10元/证; 4.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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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然资源部门 | |||||
2 | 土地闲置费 | 国家定项目 |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国家定项目 |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80元/件;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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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耕地开垦费 | 国家定项目 | 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 | 1.集美区,海沧区:水田15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 2.同安区,翔安区:水田13.5元/平方米,旱地11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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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5 | 污水处理费 | 国家定项目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6〕545号) | 1.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00元/吨; 2.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80元/吨; 3.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5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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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国家定项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4〕房字199号),《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5年版)》(闽建城〔2015〕15号) | 详见(闽价1994〕房字199号),(闽建城〔2015〕15号)附件征收标准。 | ||
7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国家定项目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81号),《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厦市政园林规〔2021〕1号)》(厦市政园林规〔2021〕1号) | 1.物业管辖居民户3元/月,居委会管辖居民户10元/月; 2.每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非餐饮店面30元/月,餐饮店面40元/月; 3.每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非餐饮店面60元/月,餐饮店面75元/月; 4.每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按垃圾产生量征收,每吨征收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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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绿化赔偿费 | 省定项目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复函》(闽财综〔2004〕75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赔偿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6〕房5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07〕40号),《关于免收劳教场所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11〕10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 | 详见(闽财税函〔2020〕1号)附件-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征收标准。 | ||
四 | 水利部门 | |||||
9 | 水资源费 | 国家定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28条 3.《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5.《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6﹞103号) |
1.取用地表水用于城乡生活的,0.10元/立方米; 2.除城乡自来水企业外,在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的一般区域取用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或工业的,0.5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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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国家定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11号,财综﹝2014﹞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886号)附件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267号)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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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人防部门 | |||||
1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 | 1.厦门市(同安区除外)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80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900元/平方米; 2.同安区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20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600元/平方米; 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5.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6.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7.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8.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9.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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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法院 | |||||
12 | 诉讼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正文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 ||
七 | 市场监管部门 | |||||
1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关于重新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7号) | 1.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2.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3.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 4.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5.设计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6.电梯类收费标准; 7.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 8.厂(场)内机动车辆类收费标准; 9.大型游乐设施类收费标准; 10.各类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11.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12.有机热载体炉介质检验收费标准; 13.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 14.无损检测和其他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现场检测); 15.理化,金相试验收费标准; 16.绝热性能测试收费标准; 17.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收费标准; 以上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闽发改服价函〔202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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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卫生健康部门 | |||||
14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省定项目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临时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闽财税函〔2020〕14号),《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厦医保〔2021〕78号) | 1.单采单检53元/人次; 2.混采单检(单采混检)人群(5:1)按每人次22元; 3.混采单检(单采混检)人群(10:1)按每人次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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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其他 | |||||
15 |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 国家定项目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4号) | 详见(国办函〔2020〕109号)正文第四条及第五条。 | ||
注: 1.本目录为国家和福建省制定出台,厦门市市属和区属单位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不含未开征和已免征,停征的收费项目)。 2.中央和省驻厦单位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其项目按中央和省公布的目录执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