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太阳镜
XJJS-CCXZ(QF)-001-2022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副,其中5副作为检验样品,5副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结构 |
GB 39552.1-2020 GB/T 39552.2-2020 |
2 |
镜片的材料及表面质量 |
GB 39552.1-2020 GB/T 39552.2-2020 |
3 |
透射比 |
GB/T 39552.2-2020 |
4 |
光学特性 |
GB/T 39552.2-2020 |
5 |
耐疲劳强度 |
GB/T 39552.2-2020 |
6 |
鼻梁变形和镜片夹持力 |
GB/T 39552.2-2020 |
7 |
耐光辐照 |
GB/T 39552.2-2020 |
8 |
阻燃性 |
GB/T 39552.2-2020 |
9 |
包覆层性能 |
GB/T 39552.2-2020 GB/T 14214-2019 |
10 |
太阳镜镜片尺寸 |
GB 39552.1-2020 GB/T 39552.2-2020 |
11 |
抗冲击性能(明示指标) |
GB/T 39552.2-2020 |
12 |
耐磨性能(明示指标) |
GB 10810.5-2012 |
13 |
镍析出(明示指标) |
GB/T 39552.2-202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9552.1-2020 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