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集市监处〔2023〕319号
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顺昌荣五金店
经营者:黄金贵
类型:个体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里1个东鼎调压器(JYT-0.6家用液化气)、2个是东鼎调压器(JYT-0.6AT 家用液化气)、1个JYT-0.6瀚博调压器、1个宝马JYT-1.2-大流量BM-207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个FW-501型FLP系列阀门、1个万宝阀门。然后当事人主动带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去其位于灌口镇双岭村上埔社288号的仓库进行检查,仓库里面还发现了80个东鼎调压器(JYT-0.6家用液化气)、2个JYT-0.6Y东鼎调压器。上述产品均为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经初步核查,厦门市集美区顺昌荣五金店的行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9月6日到灌口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
本案处理过程中,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案涉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89个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实,涉案产品的基本信息为:181个JYT-0.6东鼎调压器包装上标明:低压大流量、JYT-0.6家用液化气,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的规定。22个JYT-0.6Y东鼎调压器包装上标明:双控·大流量、JYT-0.6Y家用液化气、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山工业区。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的规定。32个JYT-0.6AT东鼎调压器包装上标明:JYT-0.6AT 家用液化气、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山工业区。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带有可调节旋钮功能,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5.2.1.3的规定。41个JYT-0.6瀚博调压器包装上标明:制造商:慈溪市长河镇求实五金厂,地址:慈溪市长河工业区。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的规定。51个宝马JYT-1.2-大流量BM-207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包装上标明:慈溪市博特曼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工业区、专供热水器使用。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的规定。61个FW-501型FLP系列阀门包装上标明:柳州市博特曼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柳州·阳和工业新区。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的规定。71个万宝阀门,没有外包装。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带有可调节旋钮功能,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5.2.1.3的规定。以上不合格产品均有移送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进销量及货值见下表。
品牌 |
型号 |
进货数/个 |
进货价元/个 |
销售数量/个 |
未出售数量/个 |
售价元/个 |
货值/元 |
销货款/元 |
东鼎 |
JYT-0.6 |
200 |
9.06 |
119 |
81 |
12 |
2400 |
1428 |
东鼎 |
JYT-0.6Y |
2 |
9.06 |
0 |
2 |
12 |
24 |
0 |
东鼎 |
JYT-0.6AT |
2 |
14 |
0 |
2 |
18 |
36 |
0 |
瀚博 |
JYT-0.6 |
1 |
14 |
0 |
1 |
18 |
18 |
0 |
宝马 |
JYT-1.2 |
1 |
14 |
0 |
1 |
18 |
18 |
0 |
博特曼 |
FW-501型 |
1 |
14 |
0 |
1 |
18 |
18 |
0 |
万宝 |
1 |
14 |
0 |
1 |
18 |
18 |
0 |
|
总计 |
208 |
119 |
89 |
2532 |
1428 |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货数量208 个,进货价1914.12 元,销售119 个,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1428 元,未售出调压器 89个,总货值 2532元。案发后,当事人采取了张贴召回公告等措施,对产品实施召回,但实际未能召回。
对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的情况,我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产品外观照片制作单17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产品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进货记录4页,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及价格;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
证据六:召回公告、召回公告张贴照片各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召回的情况。
证据七: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其办理经营场地变更登记。
证据八: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本案相关违法内容。
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集市监罚告〔2023〕31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减压阀产品,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事实,现场检查时主动向执法人员供述仓库所在地,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且货值金额较小,且采取了召回产品相应措施,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81个东鼎调压器(JYT-0.6家用液化气)、2个东鼎调压器(JYT-0.6AT 家用液化气)、2个JYT-0.6Y东鼎调压器、1个JYT-0.6瀚博调压器、1个宝马JYT-1.2-大流量BM-207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个FW-501型FLP系列阀门、1个万宝阀门;2.没收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1428元;3.并处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532元。
以上罚没总计人民币396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厦门市各银联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