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无证特种作业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12 08:30 阅读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持证上岗。由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近期,美区应急管理局加大对未经培训持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现将6起执法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

2023年6月7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1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16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并调取厦门市人力资源平台该公司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发现该公司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6月18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就信访举报事项对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检查中发现2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3年6月28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2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8月26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2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10月20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1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