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清单
时间:2024-01-08 09:30 阅读人数: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 执法部门 处罚日期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结果
1 厦门齐秀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齐秀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2023年12月13日,根据信访举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齐秀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1名电焊工潘传东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未查询到潘传东特种作业证信息。厦门齐秀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2 厦门金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金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2024年1月11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厦门金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厦门金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发现有连圳凤和朱兰静2名焊工,其中连圳凤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在有效期内,未查询到朱兰静(2021年12月入职,2023年12月已离职,在职期间从事过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证信息。厦门金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3 厦门晖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厦门晖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2024年1月11日下午,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赴集美区灌口镇露明泉练车场北侧空地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厦门晖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露天空地存储涂料80桶(200公斤/桶)、脱漆剂60桶(16公斤/桶)。经抽样鉴定(鉴定委托书(厦集)应急鉴﹝2024﹞1号),报告显示委托鉴定的涂料样品的闪点(闭口杯)>75.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脱漆剂样品的闪点(闭口杯)<10.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厦门晖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4 厦门圣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圣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2024年1月19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圣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卢广文、徐云奎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吴波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3人现场均未能出示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卢广文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在有效期内;吴波“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有效期结束日期2022年12月30日);未查询到徐云奎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厦门圣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罚款
5 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就信访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现场其他隐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5楼存放有X-100F(慢)型稀释剂320Kg(160 Kg X2桶),DW-305改善型稀释剂50GL(1桶),存放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喷淋洗眼装置,未放置防泄漏应急惰性吸附物质;工件周转区内设有一个0号柴油罐,总容量约1.2吨,现场存有柴油约0.4吨,电气设备无防爆功能,未进行防雷检测;生产车间现场发现马建华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于2019年6月7日过期。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共有从业人员609人,超过100人,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罚款
6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2024年3月7日上午,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池、污水井等有限空间出入口位置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有限空间专项培训档案资料及考核记录;2023年4月6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记录”显示“9:00进入有限空间,而检测时间10:01”,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落实;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及时修订(旧版编制日期2019年,2024年编制预案还未定稿)等事故隐患。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违法行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六部分冶金工贸类《<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七条条款第一阶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七条条款第二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罚款
7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巫立焰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2024年3月7日上午,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污水池、污水井等有限空间出入口位置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巫立焰作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督导各部、组、室安全生产管理运作流程,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相关标准书之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安委会主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四条条款第二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罚款
8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案 罗中付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2024年3月7日上午,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罗中付作为监护人监护的2023年4月6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记录”显示“9:00进入有限空间,而检测时间10:01”,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落实,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的违法行为。罗中付作为当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六部分冶金工贸类《<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七条条款第一阶次 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罚款
9 厦门鑫尚骏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鑫尚骏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年3月12日,根据信访举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集美消防救援大队对厦门鑫尚骏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6个氩弧焊电焊机,未发现人员正在进行电焊作业,调取该公司社保系统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并询问公司现场负责人,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焊工岗位且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9人(分别为左海潮、雷振东、余志霖、王赏、马战峰、刘国领、马五成、田维周、周顺炎)。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马战峰、刘国领、马五成、田维周4人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证,证件在有效期内;未查询到左海潮、雷振东、周顺炎、余志霖、王赏5人特种作业证信息。左海潮、雷振东、周顺炎、余志霖、王赏5名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问题。厦门鑫尚骏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二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罚款
10 厦门纳百祥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纳百祥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信访举报事项对厦门纳百祥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焊接车间发现一名员工危子祺正在进行激光焊接机箱,现场未能出示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调取公司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并询问法定代表人,厦门纳百祥工贸有限公司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2人,分别是焦叶苹、朱思远。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未查询到危子祺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焦叶苹和朱思远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在有效期内。厦门纳百祥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11 厦门尚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尚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2024年3月2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就信访举报事项对厦门尚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公司一楼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艾少荣正在进行热切割工件破口作业,现场未能出示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调取公司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并询问法定代表人,厦门尚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3人,分别是肖云、籍改慧和余松。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未查询到艾少荣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肖云、籍改慧和余松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在有效期内。厦门尚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12 厦门金智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金智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信访举报事项对厦门金智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车间发现一名员工曾立光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未能出示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未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厦门金智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13 厦门金益荣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金益荣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2024年4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就信访举报事项对厦门金益荣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公司一楼发现一名员工李武海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焊接不锈钢防盗窗。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未查询到李武海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厦门金益荣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14 厦门市杏林永利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案 厦门市杏林永利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2024年4月9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厦门市杏林永利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灌口南路668号E4)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厦门市杏林永利工贸有限公司在危化品存储区域存有硫酸、液碱、双氧水,未设置防腐蚀、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酸碱未分区存放,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危化品存储区域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第一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第五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
15 厦门市科气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案 厦门市科气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厦门市科气工贸有限公司存在向厦门尚仕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9瓶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氩气的事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
16 厦门市闽长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厦门市闽长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2024年5月7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闽长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剑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在有效期内,陈剑志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问题。厦门市闽长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危险物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
17 集美后溪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1·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案 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2024年1月6日8时35分许,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经调查认定: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四十二条第一阶次 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罚款
18 集美后溪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1·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案 林欲晓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2024年1月6日8时35分许,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经调查认定: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林欲晓作为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运作和安全管理,带队进行安全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码垛机器人南面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即壹拾贰万伍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125894.40)
19 勇泉(厦门)茶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勇泉(厦门)茶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勇泉(厦门)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勇泉(厦门)茶业有限公司粉尘车间除尘管道法兰连接处未进行跨接,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2条:“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和第8.1.5条:“……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罚款
20 厦门健民食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厦门健民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健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厦门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粉尘车间集尘管道法兰连接处未进行跨接,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2条:“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和第8.1.5条:“……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罚款
21 厦门昌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昌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厦门昌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公司车间有3名员工(肖兴隆,龙鸣畅,张新志)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与其提供的花名册一致。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其中肖兴隆、龙鸣畅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查询到张新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厦门昌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22 厦门宏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宏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2024年6月25日,根据信访举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宏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生产车间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林建辉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未查询到林建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信息。林建辉存在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问题。厦门宏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23 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车床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案 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现场3名人员(吴斌、刘军强、杜小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吴斌、刘军强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在有效期内;未查询到杜小强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信息。该公司员工雷晓旭操作车床时佩戴编织类防护手套,违反了《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2013)第7.1.4条:“操作转动机械作业时,禁止使用编织类防护手套”及该公司制定的《车床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操作前……严禁戴手套,……”和第四条:“机床运转时,严禁戴手套操作;……”的规定。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车床操作员雷晓旭违反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24 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车床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案 吴晓晟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雷晓旭操作车床时佩戴编织类防护手套,违反了《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2013)第7.1.4条:“操作转动机械作业时,禁止使用编织类防护手套”及该公司制定的《车床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操作前……严禁戴手套,……”和第四条:“机床运转时,严禁戴手套操作;……”的规定。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存在“车床操作员雷晓旭违反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阶次 警告,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罚款
25 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车床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案 孔凡祥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雷晓旭操作车床时佩戴编织类防护手套,违反了《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2013)第7.1.4条:“操作转动机械作业时,禁止使用编织类防护手套”及该公司制定的《车床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操作前……严禁戴手套,……”和第四条:“机床运转时,严禁戴手套操作;……”的规定。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存在“车床操作员雷晓旭违反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阶次 警告,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罚款
26 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车床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案 雷晓旭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雷晓旭操作车床时佩戴编织类防护手套,违反了《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2013)第7.1.4条:“操作转动机械作业时,禁止使用编织类防护手套”及该公司制定的《车床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操作前……严禁戴手套,……”和第四条:“机床运转时,严禁戴手套操作;……”的规定。厦门市协晟工贸有限公司存在“车床操作员雷晓旭违反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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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通隆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案

厦门通隆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2024年7月11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林坑社一停车场对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厦门通隆物流有限公司在该停车场内设有一简易柴油加油装置为自有运输车辆加油。柴油属于易燃液体,储存、使用不当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该简易集装箱改造柴油罐周围未张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爆、防静电、防雷等安全可靠措施存放柴油。截止检查当日,油罐内还剩余柴油约10吨。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第一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第五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
28 厦门科迈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厦门科迈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2024年8月15日上午,根据集美区灌口镇应急办提交的线索,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集美区灌口镇深青里730号-1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厦门科迈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处储存酒精(无水)、香蕉水、涂料用稀释剂、乙二醇丁醚、乙酸乙酯、二甲苯异构体混和物、二氯甲烷等7种(共计15.514吨)危险化学品。厦门科迈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29 厦门市钵恒机电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市钵恒机电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2024年9月6日,根据信访举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钵恒机电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生产车间现场发现该公司临时聘请人员廖报杰和缪道建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未查询到廖报杰、缪道建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信息。廖报杰、缪道建存在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问题。厦门市钵恒机电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罚款
30 厦门市兴万兴业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厦门市兴万兴业机械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2024年9月9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邓先奎、宋桂臣、李翠林3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公司员工邓先奎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已于2018年3月13日过期,宋桂臣、李翠林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条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