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欣:
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在集美区灌口镇浦林路670号简易小屋内存放19桶(容量为30kg/桶)白色塑料桶装透明液体,疑似为汽油的危险化学品,存在易燃易爆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条第(四)项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对存放在670号简易小屋内的19桶疑似汽油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扣押,并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实施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月6日。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明区或者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厦门市集美区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