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集美区公布10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11 09:39 阅读人数: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从2024年1-6月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10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案例一: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朱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实施电焊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贸有限公司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危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实施电焊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实施电焊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5名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实施电焊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林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实施电焊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案例六: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在露天空地存储数吨易燃液体危险物品,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未采取可靠措施储存危险物品

  案例七: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业有限公司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可靠措施储存危险物品、员工马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实施电焊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案例八: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巫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巫某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巫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畅通的出口

  案例九:

  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某服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车间)未设有保持畅通的出口。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当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安全管理员周某分别作出当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案例十:

  2024年1月6日,后溪镇某设备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5月10日,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追究事故责任。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带队进行安全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码垛机器人南面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25900元的行政处罚。

  备注:根据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3月1日起,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自:集美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