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我区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共计1家(见附件),现予以注销。注销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