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受理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报材料

1.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原件;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4.居住证: 按照“跨省通办”试点要求,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当事人,需提供一方在集美区的有效居住证。  

5.离婚协议书(见附件)

6.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窗口提供)

7.离婚登记申请书 (窗口提供)
8.现役军人还应提交本人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9.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

温馨提示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途径

微信预约取号:关注“厦门集美”或“i厦门”微信公众号--公众参与(办事/预约)--我要预约办事--我要预约--行政区--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集美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周末综合业务)

     
窗口办理: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城毅大街1-1西门4-5号窗口)
联系方式: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毅大街1-1西门4-5号窗口:0592-6289799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位于诚毅大街1-1

方式1:目前途经政务中心的公交线路有十二条,市民可乘坐下列公交:900路(后溪公交场站—园博苑公交场站),902路(东安公交场站—厦门医学院北门),906路(西滨公交场站—集美北海湾),907路(厦门北站—集美人才市场),948路(杏南公交场站—会展中心公交场站),890路(厦门北站—海沧街道),915路(软件园三期站—水上运动中心),911路(软件园三期站—深青公交场站),94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软件园三期站),957路(第一码头站—厦门北站),910路(后溪公交场站—西滨公交场站),919路(集美新城公交场站—集美学村2),至“杏林湾营运中心站”或“市民广场站” 或“集美市民公园站”下车,下车后按交通标识行走即可到达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

方式2:乘地铁一号线至“官任”站,4号口出站。

具体办事指南可点击:《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常见问题

可以在网上申请离婚吗?

不能在网上申请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是否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不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在其子女不满一周岁时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吗?

如果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因此,一般来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但如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离婚登记进行认真询问并提醒女方应有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男女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婚姻登记机关不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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