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部署,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部署,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

特困人员认定基本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相关政策: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特困人员认定方法。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3年7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340、790、1350元。

指标名称 单位 标准 备注
 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元/人·月 1,680   
(2)照料护理标准      
 a.全自理(三档) 元/人·月 340   
 b.半护理(二档) 元/人·月 790   
 c.全护理(一档) 元/人·月 1,350   

特困供养人员可享受待遇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对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5.办理丧葬事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按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补助。

对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继续予以供养。

相关链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重点问答 》

《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二)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三)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资金可直接拨付所在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开支;在家分散供养的,根据本人意愿,救助供养资金可直接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用于支付受托方的服务费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在上述协议中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对受托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协议事项落实到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温馨提示

①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②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之日,即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数据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

3.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和报送。

6.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核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信息核对报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

7.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同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供养金发放。

8.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终止安置地的特困救助。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审核确认机关确定自行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调查核实阶段进行,并提出初评意见;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公示阶段得出评估结果。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的,应根据初评意见或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类别和与之相应的照料护理标准, 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综合评价: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注意事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审核确认机关,审核确认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和照料护理标准。

 

办理途径

1.窗口受理:直接到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办理。
2.网上申报: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 )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应委托手续。

联系方式

1.现场咨询: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电话咨询。
3.网上咨询: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注意事项
①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报审核确认机关核准。
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④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⑤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简化程序,及时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相关问题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认定特困人员供养?

具有本市户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无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第一档(低保月标准)、且金融资产符合第一档(低保月标准48倍)的家庭;无法定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规定条件的;
(2)低保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3)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且收入符合第三档(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内服刑的。

 

特困人员必须进养老院集中供养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供养形式。

 

我是未成年人,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被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无履行已无能力。

 

特困人员补助只有资金补助吗?

答:特困人员可享受资金补助和照理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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