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场景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受理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更正。
7.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
按照规定,一二孩生育登记要在怀孕前至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不能补办。
申报材料
1. 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 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原件;
3. 近期2寸半身免冠彩色双人合影照片3张;
4. 居住证:按照“跨省通办”试点要求,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当事人,需提供一方在集美区的有效居住证。
5. 现役军人还应提交本人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 内地居民已登记离婚时提供离婚证原件,内地居民已调解或判决离婚时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
7. 内地居民丧偶的需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
办理方式
微信预约取号:关注“厦门集美”或“i厦门”微信公众号--公众参与(办事/预约)--我要预约办事--我要预约--行政区--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集美区民政局(登记综合业务/周末综合业务)
当天现场取号窗口办理: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城毅大街1-1西门1-3号窗口)。
联系方式
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毅大街1-1西门1-3号窗口:0592-6289799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当事人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当依法申请换领新证,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已经不是有效证件。
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公证的意见》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
哪些人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有时间界限吗?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都没有与第三者办理过结婚登记,不管是1994年2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双方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都应以补办的形式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补办没有时间界限。至于补办登记后婚姻的效力追溯时限,则由人民法院确认。
可以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外省可以在本市办理结婚登记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规定,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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