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
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概述
公共租赁住房定义
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申请后可以获得什么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单间公寓、一房型或者二房型。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相关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制度:
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每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
配租
配租标准
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单间公寓、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配租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使用管理规定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还应当包括:单位集体租赁房源的内部管理责任、居住职工信息及居住职工变更的报送要求、配合运营企业管理职责等。
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3. 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
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5.符合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社保缴交等其他要求。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3.符合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社保缴交等其他要求。
有关本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本市家庭年收入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方式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按批次开展申请配租工作。
一、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个人或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由申请家庭向安居集团进行申请。
二、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职工通过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安居集团统一申请承租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您可以在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请
近年来,厦门市不断创新公租房管理体制机制,组建了市级公租房运营管理企业——厦门安居集团,推行“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新模式。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厦门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定向保障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住房困难职工,进一步提高房源配置效率,努力实现精准保障,让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申请程序
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拥有或者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3.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
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五)运营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其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或者申请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当场受理,并发放申请顺序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各单位协商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并签订租赁合同。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拥有或者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3.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
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或者申请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租赁方案
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企业,依照《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统一部署,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方案。
您可以在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查看批次租赁方案公告
租后管理及违规处理
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物业服务、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摊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
第三十五条 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运营企业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运营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续签时执行的市场租金标准计取。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拥有住房为期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三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清退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
常见问题
如何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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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二)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四)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
(二)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三)符合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社保缴交等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