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在集从事营业性演出领域相关活动的大学生。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满足以下条件在校大学生: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
7.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10.授权委托书;
11.风险自评书面报告(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需填写)。
服务方式:指导全流程网上办理
服务流程:驿站高校分中心人员指导进行全流程网办
备注:办理网址:https://whsq.mr.mct.gov.cn/#/login?redirect=%2Find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