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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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厦集)文综罚字〔2024〕012号 |
当 事 人 |
厦门灵玲演艺有限公司 |
案由 |
演出节目未向法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的方式为公众进行现场表演,构成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38.46元,并处人民币110471.53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4年7月24日 |